第24章 版權之爭 (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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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開庭審理
兩個月之後,原告韓雪晴訴被告梁靜思著作權糾紛案在智慧財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梁靜思提出反訴,兩起案件合併審理。由於雙方當事人都是未成年人,韓雪晴的法定代理人韓露和梁靜思的法定代理人梁佑出庭應訴。
雙方都要求確認自己是《媽媽的理財寶典》的作者。韓露舉出的證據是《作文集萃》雜誌2021年第6期,署名作者為韓雪晴。
梁佑舉出的證據是:梁靜思在“咫尺天涯”社群發表文章的截圖,還有梁靜思在“咫尺天涯”社群的實名認證資料。
梁佑向法庭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向《作文集萃》雜誌社調取收到作文《媽媽的理財寶典》的時間。法庭為此休庭。
法院調查後確認,《作文集萃》雜誌社收到《媽媽的理財寶典》這篇稿件的時間為2021年3月9日,這個日期晚於《媽媽的理財寶典》出現於“咫尺天涯”的時間。
法庭恢復庭審,並宣讀了調查結論。審判員問:“雙方當事人對本院調取的這份證據有異議嗎?”
梁佑對這份證據沒有異議,韓露提出異議,說即便《作文集萃》雜誌社收到稿件的時間晚於網路公開的時間,也不能證明作者就是梁靜思。
審判員要求雙方繼續舉證,韓露沒有證據。
梁佑請求證人出庭:“這篇作文是作者真實的生活經歷。現在請求法庭准許文中的‘張阿姨’張秋桂出庭作證。”
審判員准許張秋桂出庭作證。
審判員依據程式詢問張秋桂姓名、出生年月日和地址,再告知其作偽證應負的法律後果。
審判員問:“證人張秋桂,你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
“是否自願作證?”
張秋桂清晰地回答:“是願意作證。”
審判員繼續問:“證人張秋桂,韓雪晴的媽媽是否請求為你的購物主動刷卡?”
“是的。”
“購買的商品有哪些?”
“我孫子的奶粉和尿布。”
梁佑請求法庭准許作文中的“李叔叔”李毅山出庭作證。審判員准許,雖然核對證人身份、告知作證後果的程式很繁瑣,但這是必須履行的程式。李毅山的回答幾乎與張秋桂一致:自願作證。
審判員問李毅山:“你在網路購物過程中,韓雪晴的媽媽是否替你用信用卡付過款?”
“是的,現在還是這樣。”
“都為你買過什麼商品?”
“主要是牛排,我有兩個孩子,牛排吃得比較多。”
審判員轉向韓露:“原告、反訴被告,韓雪晴的媽媽是什麼職業?”
“是……醫生,不過文中的內容是我女兒韓雪晴虛構的。”
審判員又轉向梁佑:“被告、反訴原告,你還有什麼證據嗎?”
“有,這是我們全家去雲南旅遊的機票記錄,時間是2020年10月份。”
申請證人“張阿姨”“李叔叔”出庭作證是戴聰明的點子。申請向《作文集萃》雜誌社調取證據是酷博士的主意。
庭審結束後15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從係爭作品的內容看,作品描寫個人生活的真實經歷的可能性比較大,文中的“套現”一詞憑藉未成年人的生活經驗無法理解,除非有真實的生活經歷。證人張秋桂、李毅山系梁靜思母親的同事,雖不能排除與梁靜思有利害關係,但兩位證人的證詞與係爭作品的描述一致。韓雪晴母親的職業是醫生,與作文描寫的生活體驗不符。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梁靜思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大於韓雪晴,訴爭文章的作者屬於梁靜思具有高度蓋然性,因此認定《媽媽的理財寶典》一文的作者是梁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