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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嫡庶,眾子均有王位繼承權,所以,每當王位交接時,就會產生激烈的矛盾衝突,甚至禍起蕭牆發生弒父殺兄的慘劇。
人類進入奴隸社會後,最初的“妾”產生,為後來妾制的形成打下伏筆。妾最初是在不同部族的戰爭中俘獲的戰俘。由於生產力的提高,留存戰俘以增加勞動力,成為可行之舉。於是,戰俘便成為勝利者私有財產的一種形態。《說文解字》釋妾雲:“有罪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這就是說,女子犯了罪,除了要被罰作勞役之外,統治者(即“君”)還要佔有她們的身體。妾與主人有事實上的夫妻關係,但在法律上,他們卻不是夫妻。《白虎通》卷10《嫁娶篇》雲:“妾者接也,以時接見也。”是說這種女奴是主人專為了與她定期發生性關係的。她們隨時可能被主人出賣、殺死,沒有絲毫的生命保障,她們生育的子女也沒有繼承權。
隨著貧富分化的加劇,經濟上處於劣勢的群體逐漸失去人身權利,與戰俘一樣,淪為富人的奴隸。奴隸隊伍不斷壯大,妾這個社會階層也不斷壯大。由於在嚴格的分封制度下,只有具備一定的社會身份才有機會得到政府分配的戰俘或罪犯,所以,當時只有在奴隸主貴族家庭才擁有妾。
特殊的身份地位在社會上的影響被經濟地位取代,那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新興地主或商人憑藉其經濟優勢,開始擁有妾,並以妾承擔上層貴族家庭中由媵'3'來承擔的那部分功能――妾開始在新興地主或商人階層中充當庶妻的角色。春秋戰國之交,奴隸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漸確立,奴隸主貴族逐漸消失,以其身份地位為標誌的納媵制也在婚姻形態中消失,不受身份限制而只取決於經濟實力的納妾制度則逐漸盛行起來。
1。4一夫一妻與多妾並行
一夫一妻制與傳子制度共生。宗法制要求一夫一妻,私有制要求一夫多妻,妾制是宗法制與私有制相調和的結晶,維護了封建社會家族傳承的穩定,也滿足了夫權社會下男人的佔有慾。
周朝吸取了夏商的教訓,透過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確定王位的歸屬,成功的解決了王位繼承的難題。所謂“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從天子到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個正妻,也稱嫡妻,正妻必須經過聘娶大禮迎娶。
周為“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繼承製度找到了理論支撐。“太陽生於東,月生於西,此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夫與嫡妻如日月成為宇宙的主體,而眾妾則謂之小星,只是日月的點綴。《禮記&;#8226;昏義》也載“天子之與後猶日之與月,陰之與陽,相須而後成也”,可見,妻居於家庭的統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個。國王如有二妻,不僅家庭秩序混亂,還會引起社會動亂,後果嚴重。王室只有實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宮廷政變的發生,保障周朝社會秩序的穩定。妻妾的地位一經固定便不能改變,否則便易生亂,導致國破家亡。所以,中國曆代統治者均以立法保證妻的正統地位。夏商周三代雖已難以查考,但漢以後各朝則均有記載,如《唐律&;#8226;戶婚律》載“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元史&;#8226;刑法志》載“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離異”。實施以上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妻的唯一正統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國家的有序、穩固。
春秋以後,妾以色“接於君”成為主要義務,而供給勞?即“給事”的職能讓位於奴與婢,因此,後世的儒家都把妾解釋為“接也”。'4'這樣,妾因分工的需要從婢女中分離出來,就不再是女奴的意思,而是專指在妻子以外另娶的良家女子。
2妾的來源與納妾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