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檢方量刑意見!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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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浩點點頭:“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
張益達拿出一疊材料,朗聲念道:“請審判長將七位被告人盡數傳上法庭,接下來公訴人將宣讀提取筆錄。”
嚴浩准許後。
大約過了三分鐘。
法警將七位被告人全部都帶上了法庭。
“2010年8月11日晚間,我局值班民警,張大寶,王羲成接到報警,稱本縣益城大道附近,有一家好兄弟燒烤店發生鬥毆事件,張大寶,王羲成接到警情之後,立馬趕赴現場。”
“到達現場後,只見一群人(包括張山琛、李思明在內的六名被告人),盡數倒在地上,黃涵正和其女友楊菲菲,站於人群前方,經現場目擊者反饋,七位被告人打架鬥毆事實成立,起因為口頭爭執,直至引發鬥毆。益城縣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2010年8月13日。偵查卷第2頁。”
“七位被告人,上述筆錄是否聽清楚了?有無異議?”
“無異議。”
“辯護人有無異議?”嚴浩看向辯護席。
“沒有。”辯護眾人席齊聲道。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下面宣讀抓獲經過:2010年8月11日晚間,我局值班民警接到......當即將在場參與打架鬥毆的所有人隨車帶回撥查,經查,七位在場人員全部都是本案的鬥毆參與人,遂對六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偵查卷第3頁。”
“上述筆錄,被告人是否有異議?”
“無異議。”
“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沒有。”
張益達看向審判席,朗聲道:“審判長,公訴人舉證完畢。”
嚴浩點點頭:“被告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沒有。”
“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沒有。”
咚!
嚴浩敲響法槌:“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張益達拿出《量刑意見書》朗聲道:“審判長、四位審判員,今天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對益城縣法院在此公開開庭審理的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陳山琛等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罪一案出庭支援公訴,同時履行法庭監督的職責。透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從公訴人出具的證據來看,本案事實清楚,證據是確實、充分,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首先,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陳山琛等七位被告人皆年滿十八週歲,且沒有任何精神病等症狀,七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張山琛等七位被告人,因為場地較為擁擠的原因,雙方心生不滿,進而糾集起來,發生鬥毆。”
“雖事出有因,但雙方在後續的過程中,已經存在發生鬥毆的故意,其中,雙方因酗酒而產生一定的情緒迸發,為爭討一口氣,在公共場所(燒烤店)尋求刺激,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放任追求傷害他人人身健康結果的發生,這一行為的本質是對社會秩序的公然挑釁,符合聚眾鬥毆罪和尋釁滋事罪最的構成要件。”
“關於量刑方面,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前款之規定,有實施聚眾鬥毆的行為,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黃涵正言語不當,率先挑起事端,其應當認定為本案的主謀,本院量刑建議為兩年半有期徒刑,無緩刑,並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李思明......認罪態度積極,本院建議量刑為兩年有期徒刑,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