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邊沁的啟示錄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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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眾知道有人被迫在殺一人和殺五人之間選擇時,他們並不會因為那人選擇殺一人而感到快樂,也不會因為那人沒有扳動開關結果導致五人被火車壓死而更悲傷。
殺掉五人和殺掉一人帶給公眾的痛苦其實是一樣的。
那些把它理解成簡單數學題的人,都是故意在把此類社會問題的水攪渾,以使其感覺看上去更深。
與其糾結於開火車壓人這種問題,不如考慮為什麼會有人被捆綁著放在軌道上。
並在從立法角度進行修正,儘可能減少甚至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
亞瑟,你知道什麼是功利主義嗎?這就是功利主義,致力於解決問題,才是功利主義。
這是一門實用哲學,功利主義力爭能為立法者提供指導標準的理論體系,我已經厭倦了那些喋喋不休的爭論,我只想解決問題。”
亞瑟聽到這裡,似乎漸漸有些明白了。
“所以說,功利主義是針對立法者提出的要求?”
邊沁點頭道:“當然。你還記得功利主義者的四項立法原則嗎?”
作為一名倫敦大學畢業生,亞瑟當然記得邊沁著作中的重要論述。
他開口道:“第一,以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為依據,決定最終的判罰標準。
第二,判斷後果好壞的標準是所有相關者的快樂和痛苦的變化,也就是犯罪行為導致的每個個體的感受變化作為道德判斷的基礎。
第三,同等考慮所有相關者的快樂和痛苦,此標準不因親疏遠近產生變化,也不因權力、地位、財富等客觀條件而改變,每個相關者都應按照同一標準考慮。
第四,成文立法應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幸福來自於自然、政治、道德、宗教四個方面。”
邊沁笑著拍了拍亞瑟的肩膀:“小夥子,普通人可以分不清立法和倫理的區別。但你是一名執法者,你必須得分辨清楚。
立法與倫理兩者雖然都是以幸福為目的,但不是所有違反倫理的事情都應當受到懲罰。
所有的懲罰本身都是惡,如果它應當被允許使用,那隻能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惡。
在懲罰時,應儘可能達到四種目的。
第一原則是無罪,即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儘可能防止任何罪過的發生。
如果這種罪過不能杜絕,那麼就採用第二原則,運用懲罰手段的不同,迫使此類犯罪人在犯罪時選擇危害較小的罪過,而不是危害更大的罪過。
比如因財物引發的搶劫罪,雖然我們不能禁絕搶劫罪,但是我們判搶劫罪流放,而判殺人罪絞刑,用懲罰手段不同的方式達到令犯罪人不至於因為搶劫而去行兇的結果。
第三是止罪,要儘可能縮減犯罪行為和懲罰手段造成的社會損害。
第四是惜刑,要以最小支出行事。”
說到這裡,邊沁望見亞瑟似乎陷入了掙扎的沉思,他笑著說道:“亞瑟,你要理解法律,特別是法律的缺陷。
這世界上永遠不存在完美的法律,但是我們可以追求完美的法律體系。
這或許就是你這樣的人,存在於這個世界的意義。”
亞瑟抬起頭望著他:“邊沁先生……”
邊沁道:“我已經老了,沒幾年可以活了。但是你不一樣,你還年輕,你要堅強的在這個世界上活下去。
你那天在治安法庭上做的就非常好。你可能不知道,我還在《威斯敏斯特評論報上為你撰寫了幾篇評論。
雖然你未必喜歡,但我這個老頭子現在能做的也就只有這些事了。
小夥子,你從前總說你不認同我,但是我沒告訴你,我這個老頭兒卻非常的認同你。
我常說,在一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