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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以芒種為斷的收入分配法會引起不少交接印綬時間上的 麻煩吧,況且也不太合理,&ldo;始以元嘉(南朝宋文帝年號,424~453)末改此 科,計月分祿&rdo; 。不過照作者想來,田裡的穀物不是每月一熟的,不見得去任官員到秋收時再專程前來割禾 折算。那又該如何&ldo;計月分祿&rdo;呢?恐怕只能是提前&ldo;發薪&rdo;了。
隋朝的俸祿完全還原到西漢,就是穀物一項,京官正一品祿900石,最低從八品是50 石;州縣衙門裡的官員,按管理的戶數給祿,比照京官,數目當然不會高。唐代又是另一套 ,最初是土地、實物和錢貨三項並行。土地叫職分田,七品官是三頃,八品是二頃五十畝, 九品是二頃。職分田皆取百里內之地,一般按畝收六升的租率出租,不再像陶淵明那樣&ldo;使 吏耕種&rdo;。若按土改劃成份的標準來衡量,那會兒的州縣官員都是土地出租者,可以戴上官 僚地主分子帽子。但是從一些史料記載來分析,唐代時職分田上的收入似乎又是以年度為發 放單位了。《封氏聞見記》上說,&ldo;準例替人,五月五日以前到者,得職田米。高利自濠州 改 楚州,欲以米讓前人,乃到處淹泊,候過數日始到。士論稱之。&rdo;這種行為和南朝時的阮長 之差不多,都是古代州縣官謙讓俸祿的佳話。
五斗米&iddot;職分田&iddot;養廉銀(2)
唐官的實物收入,仍舊是糧食,一年發一次,可是地方官一粒米也不給。貞觀八年( 634 ),中書舍人高季輔上表,說是這樣不合理,這才制定外官祿,分春秋兩季給付,有 時也用 鹽代替。說到州縣官員的現錢收入,更複雜一些,前期的辦法是用出租&ldo;公廨田&rdo;的租息按 職務高低分配,先以縣太爺定個數目,縣丞取太爺的二分之一,主簿縣尉又減縣丞三分之一 領取,以下更有幾分之幾的講究。換句話講 ,各人收入多少,是同當年&ldo;公廨田&rdo;的租價高低直接聯絡的。&ldo;安史 之亂&rdo;以後,國家給州縣官員制定了統一的俸錢標準,縣令是四十貫,縣丞三十貫,主簿和 縣尉 各二十貫,按月支取。但是依照&ldo;兩稅法&rdo;,全國都實行地方財政包幹,比較富庶的州縣, 官 員的實際收入遠遠超過額定數字;反之,那些貧困地區裡,州縣官很可能連定額也拿不到。 一句話,收入是豐是薄,全看&ldo;本單位&rdo;的&ldo;經濟效益&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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