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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
菸斗
3
腳踏車
書桌
4
書桌
腳踏車
5
縫紉機
冰箱
6
菸斗
縫紉機
在這個例子中,如果湯姆對自己的分配所得的結果不滿意,他同樣可以採取策略行為。當他看到安娜採取策略性行為而選擇了電腦時,論到他選擇時,他先選擇冰箱!儘管冰箱在他看來價值最低,但他知道冰箱在安娜那裡價值最高,當他選擇了冰箱後,他可以用它與安娜交換電腦!這樣一來,情形就較複雜。讀者不妨自己分析此時的結果。
如果雙方對物品的估價一樣,此時的分配便無法做到雙贏了。這樣的分配問題演變成一個“常和博弈”:雙方所得之和為一個常數,一方如果分配所得多了,另外一方的所得便少了。我們這裡不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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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中的分配困惑與破產問題
《塔木德》(Talmud)為猶太法典,它有許多版本。在公元初的5個世紀裡《塔木德》在猶太人的生活中起著重要作用。
在《塔木德》中有這樣一個被稱為婚姻契約問題。某個男人要與他的三個妻子訂立一個婚姻契約,這個契約是關於如何在三個妻子間分配他死後財產的。他可能的財產為100,200,300。法典給出了一個似乎有矛盾的分配建議:當男人死後,若留下的財產為100,則平均分配;而如果留下的財產值300,則按(50;100;150)來分配;蹊蹺的是,當財產為200的時候,法典建議按(50;75;75)分配。這個問題困擾了《塔木德》研究者2000年。這個問題終於在1985年被博弈論專家奧曼和馬希勒所解決。
奧曼和馬希勒認識到,《塔木德》預示著合作性博弈理論。我們在第一章已經對博弈做了分類,博弈分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合作性博弈又稱聯盟博弈,在合作性博弈中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在聯盟成員間分配利益。根據這兩位博弈論專家的分析,《塔木德》所建議的遺產分配方案的每個解,都在博弈的“核”之中,因而都是合理的。
在這個遺產問題中,當財產為100時,假定每個妻子的分配是(A1,A2,A3),那麼這三個數字必定大於等於0。但是某些分配方案是不會採取的,比如方案(30,30,30)不可能被採取,因為其總和小於100,此時至少存在一個使每個人的好處都提高的更好的方案,如(20,20,60)等等。因此,(30,20,30)是一個“被佔優的”。那麼能夠對(20,20,60)這樣的方案進行進一步改進,而使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提高或至少沒有人降低嗎?不能。所有的不能被改進的方案集合構成合作性博弈的“核”。
當財產總數為100時候,這個合作性的博弈的核為:
A1+A2+A3=100
A1≥0,A2≥0,A3≥0
被建議的方案(100/3,100/3,100/3)在核中。
在遺產為200的情況,我們假定每個人的分配為(B1,B2,B3)。那麼核為:
B1+B2+B3=200
B1≥0,B2≥0,B3≥0
同時我們注意到,遺產為100時,假定三個妻子接受了分配方案,當遺產增加到200後,每個妻子所得的必定要大於遺產為100的時候,或至少不能少!
即:B1≥ A1
B2≥A2
B3≥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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