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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丞之職,所以nb032令,於一邑,無所不 當問。&rdo;這是韓愈的《藍田縣丞廳壁記》之開篇第一句。寥寥十餘字,點明瞭縣丞在衙門裡 的地位和職掌:僅僅比縣令次一等,凡一縣之政,都應當過問,是縣令的重要佐官,因而又 有&ldo;nb032令&rdo;之稱。還因為元朝時縣官也叫&ldo;大尹&rdo;,所以後來人們又稱縣丞為&ldo;二 尹&rdo;。
二尹這把交椅,遠在春秋時就有了,到秦漢時成為普遍制度,凡縣令(長)之 下,&ldo;皆有 丞&rdo;(《漢書&iddot;百官公卿表》)。在一些重要的地方如京縣和特級縣的衙署裡 ,還要設定兩個 或兩個以上的縣丞,如東漢時洛陽令下置三丞,唐朝時長安、萬年、河南、洛陽、太原、晉 陽六縣各置兩縣丞。二尹多了,當然不能個個都是&ldo;二掌櫃&rdo;的角色,於是便有分工,比如 明朝時宛平有糧馬縣丞和軍匠縣丞各一員,這就算具體職掌了。其實,即便是在只設一個縣 丞的普通縣份裡,果真和縣令一樣浮在上頭無所不管的現象也不多見,一般都具體再分掌一 個或幾個方面的公務。如東漢時多以縣丞統管文書、諸曹並典知倉庫,明朝時多以縣丞分掌 糧馬、巡捕。假如縣令一職因發生告病、丁憂、解任、調任、殉職等種種情況而暫時空缺的 話,縣丞便有代理縣令綜理一切的責任,至於平時能否真正做一個無所不問的二尹,實在是 要看各人的能耐了。明朝孝宗初年,灤州知州潘齡曾專門上疏說,州縣官署正官和佐官一起 共事,因彼此心志不同,常發生矛盾,正官稍加規正,馬上會惹起爭端,佐官&ldo;或倚其粗猛 ,公肆欺凌,或恃其年老,不顧廉恥&rdo;,希望能加以更換,區別善惡。揣摩潘齡言之由來, 大概是和他的佐nb032們鬧了意見。但都察院對這份上疏的處理意見是:以後凡發生&ldo; 佐nb032官有 貪暴殃民、倚強恃老、欺壓正官者,許正官具奏斥退;正官有髒濫不法者,許佐nb032 官申稟舉 行,各坐正犯罪名。若彼此皆貪因忿致爭者,方以同僚不和論斷&rdo;(餘繼登《典故紀 聞》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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