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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詐騙罪名不成立,偽證罪如何能夠成立?‘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審判員道:\"三名被告人替換駕駛員作偽證說當時車與人的距離是六十多米,統一口供,主觀騙保的意圖昭然若揭。根據這些證據就可以認定詐騙罪名成立,毛煙雨提供的所有證據法庭都不應採信。如果不是為了騙保,又何必替換駕駛員?”
煙雨道:“審判員應當是一審法院的人吧?你想說一審法院辦了錯案嗎?這不是在打自己嘴巴嗎?審判員這是在做有罪推定,以這種邏輯,所有人皆可入罪,先主觀認定嫌疑人,再從嫌疑人身上找證據,所有的冤案都是這樣產生的。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就應當做無罪推定,根據證據找嫌疑人。我們沒有編造保險事故,保險事故是真實存在的。我們沒有誇大損失,損失是真實存在的。有交警支隊的查勘報告為證。那麼只有距離這一疑點,在當時每秒25米的車速無法目測出實際距離的情況下,以推斷出來的距離統一認識並無不當。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認定我們騙保。
剎車時車與人的距離30多米是得到法庭各方公認的,我可以開車做實驗證明我能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交警支隊、法院都無權作出駕駛人無責認定。既然有責,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償,詐騙罪名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