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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補偵後1十6十1十6=14個月),審理期限共計6十14=20個月。法院建議補充偵查的沒有次數限制,理論上可以無限次補充偵查而關押。
上訴期包括移送材料到上一級法院16天,二審閱卷一個月,開庭最長四個月。一個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死刑複核,死刑複核無期限),犯罪嫌疑人最長羈押期限為40個月加9天。如果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判決以後,當事人還可以上訴。那麼每發回重審一次,羈押期限可以延長25個月零16天。對於違反審判程式、迴避制度等程式性問題的,發回重審次數不受限制。”
煙雨道:\"法律的模糊界定給了辦案機關以口實,可以找出種種理由、藉口,將超期羈押合法化。如果原告人一直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被告人就要無限期羈押下去,被告人的人權何在?取保候審成了一紙空文,疑罪從無成了一紙空文,羈押期限成了一紙空文,審理期限也成了一紙空文。
刑訴法規定:被告人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有對證據質證的權利。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刑案到了審判階段,偵查、審查工作已經結束,案卷已經移交到法院,公檢法已經掌控了所有的證據。三名被告人是輪流入庭陳述,如何能夠串供?公、檢、保險公司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調查取證,而被告人身陷獄中,根本就無法取證。如果法庭連被告人辯論、質證的權利都要剝奪,那還要開什麼庭?乾脆未審先判好了,還有什麼公平、公正可言。
權力都掌控在公檢法的手中,被告人只有少得可憐的辯論權,連人身自由都沒有,連律師都請不起,又有什麼權力影響法庭判決?原告人上訴狀實在是荒謬之極。法律為什麼規定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不得委託同一名被告人?主要是針對律師而言,律師享有閱卷權,可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律師是有機會聯合多名被告人串供的。而我只是參加法庭辯論而已。律師又有什麼權力影響法庭判決?有報道稱有些地方為了辦成鐵案,行政機關、公檢法齊出動聯合執法打壓律師,以權代法將律師送進冤獄。法律應當規定原審案件公檢法與律師有利害關係,無權逮捕審判律師,應當是異地審判。如果律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誰還敢為被告人伸冤?冤枉判人死刑的應與殺人者同罪,不要以為事不關己,誰能保證自己不是下一個被陷害的冤魂?
公訴就是把被告人推到了公檢方的對立面,公檢方怕被追究錯案、錯捕責任,自然會想方設法把案子做成鐵案。被告一人怎能和公權相對抗?權利從來都不是對等的。
如果被告人的辯論權得不到保障,如果法庭不能夠獨立判決,冤案就在所難免。在公檢方的強大壓力下,法院不輕罪重判就算好了,怎麼敢重罪輕判?
公安部規定是命案必破,命案破案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美國命案破案率只有百分之六十三,冤案的比例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每年約有1萬例刑事冤案。那麼中國有多少冤案可想而知,冤案率是多少?誰敢做個統計?”
審判長道:\"請毛煙雨不要說與本案無關的話。”煙雨道:\"請審判長允許我把話說完,我只剩下辯論的權利了。《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法院對於公訴的案件是不敢判無罪,法院頂不住公、檢、原告方的壓力,就只能將被告人強行入罪了。判無罪就證明公檢方辦了錯案,公檢方就要被追究錯案責任。法院怕公檢方抗訴,怎麼敢得罪他們?公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