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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們無論是在家庭暴力上,還是在撫養條件上證據都已經很充足了。而且你還調取了他之前那段婚姻的證據,你已經盡力了。”
白露頓了頓,喝了口面前的咖啡接著說道:“我知道,他雖然是個副職,但畢竟是領導,找人說一兩句話還是說得上的。只是我沒想到法院竟然會枉顧事實和證據到這個地步。”說話間她低下了頭,片刻又抬起來,神色悽然,“難怪他一點證據都不用準備,原來是胸有成竹。”
我想告訴白露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問題,但是我覺得說出來可能我自己都不會相信。
於是我說道:“白醫生,問題並非不能解決,即使有不可控的因素影響,但只能影響一時或者一次,畢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是得站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只是,我們只能等到一年後再起訴了。”
白露點點頭,“吳律師,我從來沒有打過官司,經過這一次,我不一定相信某些東西,但我相信你。”
白露的話多少讓我有些欣慰,但我仍然無法釋懷這個案件對我自信心的衝擊。
深夜,我輾轉反側,難以入睡。
白露的案子不是我接觸的第一個訴訟案件,在實習期間,我跟著馮主任學習和辦理了很多案件,從未遇到過這種情況。如果我不懷疑自己的業務水平的話,那麼值得懷疑的就是這個案件背後的東西。
直覺告訴我,羅健並非不願意離婚,只是在撫養權問題上他無法佔據優勢,一旦判決離婚,兒子的撫養權很大可能是在白露這邊,為了不失去撫養權,他不得不使用一些手段死死拖住白露,讓她離不成婚。之前他能夠和白露協商離婚的事宜,僅是因為撫養權問題協商不成,就說明了這一點。
轉念一想,我覺得這好像又不太對。
羅健不可能不知道即便是拖也只能拖一年,而一年後白露再次起訴,法院不可能不判決離婚。難道託人情、走關係僅僅只為了拖一年時間?或者他能保證白露一年後不會再起訴,又或者他是要利用這一年的時間在撫養權方面“創造”出遠勝於白露的證據優勢?
我覺得第一種可能性比較小,那麼就很可能是第二種。
我又仔細回想了整個案情:庭審!對!這次庭審中羅健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難道他早已成竹在胸,知道法院不會判決離婚?但是一年後呢,按照法律規定再結合白露提供的證據,一年後判決離婚的可能性非常大,並且撫養權也極有可能判給白露……
等等,撫養權!好像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細節被我忽略掉了:白露說過,羅健之前和她協議離婚時是同意離婚的,只因雙方都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才一直無法達成一致。到了訴訟階段羅健仍然極力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但在庭審中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明其具有撫養優勢的證據,這思想與行為的表現截然相反,太過異常。
老話說反常必有妖,我不自覺地作了一個假設:羅健在與白露協議離婚時爭奪撫養權是假,他真正的目的是藉此糾纏、拖住白露讓她近期內無法離婚。白露起訴後他再次動用手段拖延,那麼羅健一定是在爭取時間,他很可能是要在近一年內做什麼重要的事情,而離婚會對這個事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他不擇手段地要將離婚拖至事畢。至於一年後,或者他要做的事情已經做成,又或者離婚已經不會產生影響,屆時不論是離婚還是撫養權的歸屬,他羅健皆可以聽之任之。
想到此處,我腦中頓時一片清明,儘管這是我的假設,儘管我對羅健要做之事一無所知,但我覺得這也許才是最貼近事實的一種可能性。
念及此處,再回想起庭審時貌似敦厚的羅健,我不由得後背冷汗涔涔,原來人真是不可以貌相。
這就是我獨立辦理的第一個案件,以前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和案例全不是那麼回事,僅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