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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獨立表明,建立公司的權力屬於大西洋此岸。大陸會議於一七八一年特許成立北美銀行。根據新憲法,國會特許成立一個國家銀行。迄至一八○○年,已有三百個以上的公司得到新的州政府的特許,其中絕大多數從事銀行業和保險業以及修築運河和公路。所有這些公司都是按照慣例,根據州立法機構透過的某個法案成立的,十九世紀早期,這類公司與日俱增。到一八三○年,僅新英格蘭一個地區,就有大約兩千家之多。
早在南北戰爭之前,美國各州就開始以&ldo;一般公司法&rdo;的形式制定新的法律了。有了這類法律程式,人們再也沒有必要為了透過一項成立公司的特別法案而四處奔走,或是在法院尋朋覓友、賄賂國王或其顧問,或是為了請立法機構成員幫忙而送禮酬謝。公司成了一種標準商品,任何人只消遵循規定的簡單步驟,並交納一小筆註冊費就可以成立公司。公司就這樣發展得&ldo;大眾化&rdo;起來。
舊世界的局面整個顛倒了過來,在美國,不是商人為了取得成立公司的特權四處奔波,相反卻是各州競相贏得商人的青睞。土地投機商、城市創業者以及興辦鐵路的人為自然人及其家庭描繪的美好前景,對這些法人具有同樣的誘惑力。商人被慫恿著把他們新的法律實體建立在德拉瓦、新澤西和內華達州,而不要建在麻薩諸塞、賓夕法尼亞和紐約州。德拉瓦、新澤西和內華達都是人口較少的州,它們在這場競爭中,心情格外迫切,手段也格外巧妙。前文已經比較詳細他講過內華達州那些開拓者們是怎樣利用這場競爭以及其它&ldo;聯邦商品&rdo;的。
關於制定這些一般公司法,眾所周知的動機有兩個:一、以前各公司可以設法使一個抱友好態度的立法機構透過該公司自己起草的公司法案,井因此得到某些特權。現在的情況不是這樣了,因而使公眾得到保障。二、鼓勵工商業的發展。
透過一般公司法之後,凡是法律上具備條件的人,都可以獲得州的特許證而組建公司,這並不比領一張結婚證書困難多少。紐約州率先於一八一一年透過公司法。隨後,康乃狄克和麻薩諸塞州也分別於一八一七和一八三○年透過了公司法。傑克遜時代的反公司偏見消失之後,馬裡蘭、新澤西、賓夕法尼亞、印第安納和維吉尼亞等州也都先後透過了類似的法律。迄至一八六一年,有十幾個州都在自己的州憲法中明文規定,自此之後成立公司必須遵照一般公司法,立法機構不能再為公司的成立而透過什麼特別法案。但各州的規定不盡相同,各個新的公司實體得到的特權各不相同,南北戰爭前的二十年裡,這些由州立法機構造就出來的大批法人開辦了銀行、工廠和旅館,修築了運河和公路,鋪設了電報線路。
同事業心強的個人相比,公司具有很多優越性,由於公司是法律的產物,是不死的,因此,它的合同和租約都是長期存在的。在這方面,自然人無法與之相比。在大規模的風險事業中,公司具有更明顯的優越性。成千上萬個小投資者可以透過入股的形式獲得一份所有權。(&ldo;有限責任&rdo;變得流行了。)他們知道,自己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因此他們的損失最多也就是購買股份所花的錢。股份這種投資單位可以依公司的需要和公眾的興趣減少或增多。根據各州的公司法以及各公司受權力管理本公司所制定的具體條例,公司的事務可以由凡個經理負責管理。股東們可以分享意外的收入,而&ldo;有限責任&rdo;則使他們不會因意外的損失而受到影響。
就這樣,&rdo;財產&rdo;透過這些方式,這種把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開的方式,而成倍地增長了。它具有一種新的內涵、新的神秘性和新的令人難以理解的特徵。固然,普通公民對富人的做法總感到不自在,但是,一向用來衡量富人財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