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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靠無主的土地上的野草放牧。
法律既然鞭長莫及,牧場主們便按照某種制度在他們之間劃分放牧區,這種制度是非正式的,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由牧場主們自行實施。在牧場主的全盛時期,即南北戰爭之後的二十餘年裡,每個牧場主都在他認定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放牧區中繁育他的畜群。最理想的是,放牧區始自河床,漸行漸遠,最後止於山脊,山的那面,便是另一位牧場主的放牧區。所謂放牧區的開放性,是指沒有藩籬把放牧區一一分隔開來,因為嚴格從法律意義講,放牧區屬於所有的人。大草原上的這些&ldo;牧場&rdo;不是以英畝計算,而是以平方英里計算。每個牧場主部儘可能把他的牛群圈在他按土地先佔權而佔據的放牧區中,為此,他會指派一批牛仔在他和鄰近放牧區的地界上&ldo;走馬巡行&rdo;。這些巡界者兩人一組駐守在偏僻的&ldo;邊界營地&rdo;中,分頭巡邏牧場的邊界,把主人的牛群攆回放牧區的中心,同時讓鄰人的牛群朝著另一個方向遊蕩。然而,在沒有遮攔的廣闊放牧區上,牛群時時會混到一處。因此在驅運牛群上市之前,就必需設法把它們區分開來。
出於開放性牧區的這類需要,從而產生了&ldo;趕攏畜群&rdo;的活動。人們在這個時候劃分他們的財產,同時,它也成了牧場主清點增益、慶賀收穫的節日。當然,劃分財產和慶賀收穫這兩件事孰輕孰重,因時間和地點而有所不同。早年,在乾燥的西南部,放牧區遙相阻隔,牧場主通常以河床為界,圈出他們自行佔下的土地,當時趕攏育群的活動主要便是為了慶賀收穫。而且活動過程也比較簡單。由兩三個鄰近的牧場主商定好時間和地點,便把周圍所有的牛群驅趕到一個共同的聚集點去。這類趕攏畜群的活動很費力氣,而且必需在坎坷的路上策騎許多英里,但它卻無需悉心組織,因為這畢竟只涉及幾個牧場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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