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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業與農民
奧斯曼帝國屬於典型的農本社會,絕大多數的人口生活在鄉村,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構成奧斯曼帝國經濟生活的基礎,土地無疑是獲取財富的首要來源,小農經濟長期佔據主導地位。農民普遍沿襲休耕和輪種的農作技術,採用家庭耕作的傳統方式,農具簡陋,技術落後,粗放經營,自給自足。奧斯曼帝國傳統農業的典型作物,是以穀物為主的糧食作物。冬小麥構成最重要的糧食作物,秋季播種,春季收割。夏季作物種類繁多,水稻、亞麻、棉花、菸草、甘蔗和咖啡在諸多地區廣泛種植。至於遊牧的經濟活動,主要分佈於定居世界邊緣的高原、山區和沙漠地帶。遊牧民大都從屬於傳統的血緣組織,處於居無定所的生活狀態,追隨稱作舍赫和貝伊的部族首領,向奧斯曼帝國繳納賦稅,提供勞役。
奧斯曼帝國實行國家土地所有制,土地稅構成奧斯曼帝國首要的歲入來源。耕種米里的農民作為國家的佃農,領有稱作西夫特的份地,繳納國家規定的租稅,享有世襲租佃權,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隨意轉讓和分割繼承,不得置土地處於荒蕪狀態超過3年,由此形成規模龐大的小農階層。&ldo;在土地上勞動的農民,只要保持耕作和納稅,他就有權一直耕種這塊土地……農民可以把這種權利傳給兒子,但是在沒有得到提馬爾領主的特別允許之前不能把它賣掉或贈與別人&rdo;。[4]在理論上,官府根據土地的耕作條件徵納農作物產量的10‐50作為土地稅。然而,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徵納的數額取決於國家控制的程度。農民除繳納土地稅以外,還承擔名目繁多的雜役,所剩無幾。稅收包括貨幣稅和實物稅兩種形式,各地區由於所處自然環境、地理位置和交通狀況不同而存在明顯的差異,貨幣稅與實物稅的比例不盡相同。
伊斯蘭教法禁止農民棄田,強調土地必須處於耕種狀態,旨在保證農業生產和土地收益。官府嚴格限制農民的遷徙行為;耕作者固著於土地,棄田逃亡者受到領主和官府的相應懲罰。1539年頒布的一項法令規定:如果農民離開土地而使土地荒蕪超過10年,需繳納一定數量的罰金;如果農民離開土地不足10年,封邑的主人有權在法官准許的情況下要求遣返農民。&ldo;離開土地並試圖在城鎮定居的農民被強制遣返。農民只有設法在城市居住超過10年並且擁有經常性的工作而無需社會援助時,才能成為合法的城市居民&rdo;。&ldo;假如一個耕作者成為一個有收入的手工藝者,西帕希(sipahi)會強迫他納稅以作為補償金,這種稅稱為&l;中斷耕作稅&r;&rdo;。[5]另一方面,奧斯曼帝國的農民在諸多方面處於官府的保護之下,境況不同於中世紀西歐的農奴。西帕希通常行使維持鄉村秩序的權力,然而教界的卡迪負責鄉村的司法審理,形成對於西帕希的監督和制約。
西帕希
村社組織和部族群體作為中東地區的古老傳統在奧斯曼帝國境內長期延續,農民普遍生活於具有濃厚血緣色彩和封閉傾向的村社和部族之中。村社首領和部族長老控制水源的分配和耕地的使用,在一定的範圍內行使徵納賦稅和仲裁糾紛的職責,構成連線國家與農民的中間環節。農民作為土地的耕作者,依附於村社首領和部族長老,處於村社和部族的保護之下。分成制是中東地區由來已久的租佃方式,地主與農民根據耕地、水源、勞動力、農具和種子五項要素劃分農作物的收成。農民主要繳納實物地租,同時承擔一定的勞役,貨幣地租尚不多見。國家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以及村社和部族對於土地的共同佔有權,排斥著農民支配土地的個人權利。
五、城市與行會
奧斯曼帝國的城市普遍位於定居地區,依託定居農業作為基本的糧食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