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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村裡老年人說,過去村裡只有老爺廟,並沒有老姥廟。因此我認為:老姥系老爺筆誤。碑文所列本村六十八人,共捐款一萬八千六百文,其中邢姓四十一人,張姓二十三人,霍姓一人,李姓一人,姚姓一人,潘姓一人。張姓二十三人中,有四人為十五世祖,他們分別是:張士香、張士英、張士瀛、張士法。在我與父親整理出來的張氏族譜上,可以看到他們閃爍的名字。我以為張士法,與十五世祖張士發同為一人,系發與法同音所誤。碑文中還有四人為十六世祖,他們分別是:張世興、張式科、張世旺、張富榮。碑文中另有張姓十五人,不知前“因”後“果”,他們分別是:張士通、張世光、張士秀、張汗臣、張士禮、張士進、張法名、張大經、張士錦、張行敏、張宗O、張有名、張士泰、張國忠、張士忠。
據我理解,張士通、張士秀、張士禮、張士進、張士錦、張士泰、張士忠為“士”字輩,應與十五世祖同屬一輩。另外八名前輩,很有可能為十六世祖。但是,有關子隨父、孫隨祖之細節,因無文字資料說明,我就不能憑空想象。這些疑慮,有待於後輩進一步考證落實。
五間戲房已不存在,也成為歷史的廢墟。
在大廟山門門前,還有一塊殘碑,下面也實錄附後,殘缺文字,以“O”符號或省略號代替。
令出惟行
州主嚴禁令
照得食為民天農民終歲勤O乃以有秋近有無業……割田禾更有任意牧放牲畜踐踏墳墓者擾害閭(音同驢)閻……示嚴禁為此示仰該村鄉保巡夫人等知悉嗣後如……登時當場拿獲實有髒證確據可憑許爾等立即……踏墳墓亦屬不合一律禁示爾等亦不得挾嫌妄……
同治九年八月……
公議凡遇墳內毀傷草木牧放牲畜田中偷O……草者一經拿獲即許執贓物鳴鐘本年會首鄉……示扭送賞拿獲人錢壹千文凡牧公牧公罰錢出公費……
儒學生員堯……
本年仲……
碑文中所提到的同治九年,應為公曆一八七一年。州主是誰?不得而知。據《明史》記載:忻州洪武初以州治秀容縣入。另據《忻縣誌》記載:雍正二年(公元一七二四年),升為忻州直隸州。這樣說來,所謂州主,應該是忻州直隸州州長。石碑左面落款處的“儒學生員堯……”,應該是書寫碑文的人。“本年仲……”後面為秋還為夏?還是另有其字?因其殘缺,下面那一半又不知去向,也只好留給人們一個想象。不過僅從這半塊殘碑內容來看,還是十分明確的,那就是告誡村民不得“任意牧放牲畜踐踏墳墓”,也不得毀傷墳內草木,更不準偷盜田禾,否則“鳴鐘”示眾,或“扭送”官府治罪。
碑:刻在石頭上的歷史
碑:刻在石頭上的歷史
《現代漢語詞典》(一九九九年修訂本)五三頁對“碑”是這樣解釋的:刻著文字或圖畫,豎立起來作為紀念物或標記的石頭。如界碑,里程碑,人民英雄紀念碑。
由“碑”引申出來的名詞有:碑額(碑的上端。也叫碑首或碑頭),碑記(刻在碑上的記事文章),碑銘(碑文),碑拓(碑刻的拓本),碑文(刻在碑上的文字;準備刻在碑上的或從碑上抄錄、拓印的文字),碑陰(碑的背面),碑誌(碑記),碑座(碑下邊的底座)……
村民為緬懷前輩生前功績,最直接的紀念方式,就是將前輩的名諱、生平、事蹟,以及生者與亡者之間的關係,依照舊例,至上而下,從左至右,成文刻石。喻石以情,借石千古。其中成文刻石,又有許多不變的規矩。
比如子為其父“豎碑”,稱故顯考。孫為其祖父“豎碑”,稱故祖考。父名或祖父名前加“諱”,並向右挪半個字的距離,以示尊敬。在其母或祖母姓前加“妣”(音同筆。意為已故的母親。有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