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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又出現了那種混亂的局面:高階黨衛隊軍官和警察頭子在行使某些行政職權時名義上是德國專員的下屬,而在作為德國黨衛隊和警察部隊的首長這一主要身分方面,則完全是獨立的。
拉默斯在紐倫堡的證詞(《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第11卷,第62頁)據拉默斯說,德國保護長官僅僅成為德國駐保護國的形式上的代表,幾乎沒有什麼實權。他有權任命文官和赦免罪犯,弗朗克也須向他匯報他的工作。但是希特勒只接見弗朗克,問他討論政治事務。他不希望德國保護長官在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呆上太多時間。關於這一點,拉默斯曾經&ldo;好幾次&rdo;提醒弗裡克。
賽斯-英夸特在紐倫堡的證詞(同上書,第15卷,第646頁)。
見下文,原著第119頁。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第16卷,第206頁。
在東方佔領區,德國人採用了一種稍微不同的方法來規定黨衛隊軍官和警察頭子在德國代表下的地位‐‐然而最後的結果卻完全一樣:使希姆萊一手控制了黨衛118隊和警察的全部事務。在這一事例中,這個黨衛隊頭子從一開始便佔了便宜,他在當地民政機構尚未組成時,便參預了那裡的事務,因為當該地區還在軍管時,希姆萊便接下了與該地區民政機構的籌備工作有關的&ldo;特殊任務&rdo;。據說,這項&ldo;特殊任務&rdo;是由於納粹主義與共產主義這&ldo;兩種對立的政治制度&rdo;之間的鬥爭而引起的。因此,希特勒於 1941 年 7月17日頒布關於東方佔領區行政事宜的法令時,明確地指出,德國黨衛隊首長的權力&ldo;將不受&rdo;本法令各項規定的&ldo;影響&rdo;。事實上,希姆萊在這方面的權力是由元首另下一道手諭規定的。這道手諭使&ldo;新佔領的東方地區的警察保安工作&rdo;很明確地成為&ldo;德國黨衛隊首長兼警察總監的事務&rdo;。他還有權在&ldo;某些情況&rdo;下&ldo;直接向文職的德國專員發布命令&rdo;,雖然除了&ldo;十萬火急的問題&rdo;外,他一般應透過東方事務部&ldo;下達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命令&rdo;。這意味著,希姆萊在採取重大的警察措施時,只要宣稱情況&ldo;十萬火急&rdo;,事實上就總可以把東方事務部排斥在外。此外,派往該地區的那兩名高階黨衛隊軍官和警察頭子,在警察事務方面也無須同東方事務部進行磋商,因為根據該法令的規定,他們&ldo;本人&rdo;不是&ldo;直接隸屬於&rdo;羅森貝格而是隸屬於德國專員科赫和洛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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