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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應該”欲求的僅是一些其他人所希望我們企欲的。通常它是權威當局——父母、教師、警察、法官——所希望我們企欲的。若你對我說“你該如此這般去做”,你的評語之動機,只在於我企求你的擁護——總歸,可能有報酬或懲罰伴隨著你的贊成與不贊成;由於一切行為發自**,顯然倫理意念(除非當它們影響到企欲)並無重要性。他們基於企欲贊成或者恐懼不被贊成而這樣做。這些都是有力的社會強制力,而若我們想要實現任何社會目的的話,我們自然會努力把它們贏到我們這邊來。當我說行為之道德是就其可能的結果來裁決時,我意謂自己企欲看到,可能會實現我們企求的社會目的之行為得到贊成,而對相反的行為不贊成。現在這一點並未做到;現有某種傳統規範,依它們說來,擁護與否乃是不論結果地被分派出來。這是我們在下節將談到的論題。
理論倫理學之多餘,在簡單的情境裡顯然可見。例如,假定你的孩子病了。愛,使你想將病治癒,而科學告訴你如何去做。其中並沒有倫理理論的一段中間介紹階段向你證明你最好是治癒你孩子的病。你的行動直接來自對一專案的之企求,加上方法之知識。這對一切行動都同等為真,不論善或惡。目的不同,則知識對相同的情境比對不同情境更為適切。然而並沒有任何可以想象出的方法使得人們去做他們不願做的事。所可能的是靠一種賞罰原則去改變他們的企求,在這系統中社會的贊同與否並非是最有力的。這賞罰原則如何佈置得能夠擔保立法當局的最大量所欲事物?若我說立法當局持有不良的意圖,我僅是意謂它的意圖與我所屬的社群的某部分之意圖衝突。除了人類的欲求之外並無道德指示如此,區分倫理學與科學並不是任何特殊的一種知識,而是欲求。倫理學中所需的知識正如其他領域中的知識一樣:特別的是某些目的是**之所求,而且正確的行為對它們有所助益。當然,若“正確行為”之界說是以造成廣泛的吸引力,則那些目的必須是大部分人類所欲的。若我將“正確行為”界定為“增加我自己收入的行為”,讀者就會不同意。任何倫理論證之整個效果在於它的科學部分,即是說,在於證明一種行為而並非是他種行為,而其方法是完成廣泛所欲的目的。我無論如何將倫理論據與倫理教育區分開。後者在於加強某種**而減弱另一類。這是極不同的過程,它將在後面分別討論。
我們現在可以更為正確地解釋本文之始所展開的良善生活之界說的要意。當我說良善生活是由愛構成,由知識導引,推動我的是儘可能去過這樣的生活之求,而且幫助他人去過這種生活;這述辭之邏輯涵蘊是,在人們如此生活著的一個社群中,更多的欲求將比在一個較少愛或較少知識的地方更易於滿足。我並非意謂這是一種“美德的”生活或者跟它相反的生活是“罪孽的”,理由是沒有科學證明為合理的概念。
………【第四十章 透明的生活】………
D。貝爾
現代社會的文化改造主要是由於大眾消費的興起,或者由於中低層階級從前視為奢侈品的東西在社會上的擴散。在這一過程中,過去的奢侈品現在不斷地升級為必需品,到頭來人們竟難以相信普通人曾經無緣受用某一種普通物品。舉例來說,由於玻璃生產中難以解決溫度、均勻性和透明性等問題,大塊窗玻璃曾是罕見而昂貴的奢侈品。但在1902年法國人福考爾引入擠壓成形的機械製法之後,它們就成為城市商店門面和鄉村住宅的普通裝飾物,從而構成了一系列新陳設和新景觀。
大眾消費始於本世紀20年代。它的出現歸功於技術革命,特別是由於大規模使用家用電器(如洗衣機、電冰箱、吸塵器等等),它還得助於三項社會發明:一、採用裝配線流水作業進行大批次生產,這使得汽車的廉價出售成為可能;二、市場的發展,促進了鑑別購買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