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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緒是雙親式情感之“心理昇華”或氾濫。由於一個較好的世界之需要,我將稱這情緒為“慈悲”。但我想明示出我正讀到的是一種情感而非原則,並且我並不把任何(像通常與這字相聯的)優越性情感包括在內。“同情”這詞部分表達出我所意謂者,但忽略了我所願涵容在內的行動因子。
最完美的愛是一種樂愛與善意兩項因子之不可分的結合。雙親之一對於一個美而成功的孩子之喜愛結合著這兩項因子;最佳形式的**亦然。但在**中,慈悲只在於獲得佔有;理由是否則妒忌會將它毀滅,同時或許事實上增加了構思上的樂愛。樂愛而無善意則是殘忍的;善意而無樂愛極易趨向冷酷及少量優越感。一個期望被愛的人希望成為包括這兩項因子的愛之物件,除非在極端軟弱的情境裡,例如幼童時代或者患著重病。在這情境裡,所欲求即是慈悲,相反的,在極端強健的情境裡,需要讚美之**更強於需要慈悲:這是統治者及名佳麗的心理狀況。我們愈感到需要他人的協助或者愈感到他們之為害時,我們僅期望他的善意,至少看來像是“生物學上的情境邏輯”,但它對生命而言並不十分真確。我們期望熱愛,為的是逃避孤寂之感,為了能夠如此(就如我們所說的能被“瞭解”)。這是同情的事,不僅是慈悲;以熱愛使我們滿足的人不必僅是願我們好,而必須瞭解我們的幸福是由什麼構成的。但這屆於良善生活的另一個因子:即知識。
在一個完滿的世界裡,每個有情感的人,對其他任何人來說,那是最完滿的。由樂愛、慈悲及不可分地互相交織的瞭解所複合成的愛之物件。它並不能推衍出我們在這實際世界裡,該試圖對任何自己遇到的有情感的人持有這種情感。有許多人是我們所不能感到樂愛的,因為他們令人厭惡;若我們強制自己的本性去試圖發現他們之中的美感,我們僅會弄鈍我們對自然地發現為美的事物之情感。不用說,人類之中有著跳蚤,臭蟲及蝨子;我們在能思考這些動物之前,我們很難像古代水手那樣抑制自己。有些聖人(這是真的)曾稱他們為“上帝之珠”;但這些聖人所樂愛者乃是誇示他們自己的情感之機會。
慈悲易於擴散,但即使是慈悲,亦有其限制。假定某人想娶一位女士,若他發現別人也想娶她時,我們不該認為他最好是撤退回來;我們該把它當作是公平競爭的場合。但他對敵手的情感不可能“完全”慈悲。我認為良善生活之所有記述中,我們必須假定動物式的活力及本能的某種基礎;沒有了這一點,生命就變得死板而無趣。文明該對它有所增益,而非取代它;禁慾主義的聖者及孤立的賢者在這方面無法成為完整的人。他們之中的少數人會使一個社會群富足;但由於他們所構成的世界會使人煩悶窒死。
這些考慮導致對“樂愛之因子乃是最佳的愛之成素”的強調。在這世界裡樂愛不可避免的是抉擇性的,而且阻止我們對所有的人類持有相同的情感;當衝突發生於樂愛與慈悲之間時,它們一向必須靠妥協來決定,而非是憑對任何一者的完全投降來決定。本性具有它的權利,而若我們壓制它到達某一點,它會以微妙的方式報復。因而在企向一種良善的生活中,心中必須切記人理可能性之限度。此處我們再度回到知識的必要性上來了。
當我說知識是良善生活之一項成素時,我心目中並不是想到了倫理知識,而是想到科學知識以及特殊事實之知識。我並不認為有倫理知識存在。若我們意欲達成某專案的,知識會展示方法給我們,然而這種知識會鬆弛地當成倫理知識。但我並不相信我們能決定何種行為是對或錯,除非依憑對這行為的可能結果之指涉。既定一項企圖達成的目的,科學方面的事是去發現,如何達成它。所有的道德律必須借檢驗“它們是否能實現我們所欲的目的”來試驗。我是說我們所欲的目的,而非我們所“應該”欲求的目的。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