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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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和這完全相彷彿的報導說,有些印度人,甚至王公們,他們擁有巨大財富而只用以維持他們的親屬,他們的宮庭和僕從;他們自己卻以嚴格的拘謹態度奉行著那些最高的行為準則,除了自己親手種的親手收的之外,什麼也不吃。他們這樣做卻是基於某種誤解而來的:原來個別的人正是由於他們富有而又有權勢,他們很可以為人類社會全體作出相當可觀的貢獻,以使這些貢獻和他們所繼承的,借社會'之力'而得到保障的財產兩兩相稱。真正講起來,這種印度人的過份公道已經超過了公道,也就已經是真正的清心寡慾,是生命意志的否定,是禁慾了。這些都是我們'在本篇'最後將要談到的。與此相反,乾脆一事不做而只借別人之力來生活,憑藉繼承的財產而一無所貢獻,這在道德上就已可視為非義,儘管在現行法律上這必然還是合法的。
我們已看到自覺自願的公道,它的真正來源是在一定程度上看穿了個體化原理;而不公道的人卻是整個兒侷限在這個原理中的。看穿個體化原理'這回事',這不僅是在公道所要求的程度上,而且在更高的程度上,在促成積極的善意、慈惠和博愛的程度上,也可以出現;並且,不管那顯現於這一個體內的意志自身是如何強而有力,都可能出現。'意志雖強,'認識常能替這個體保持'知與意的'平衡,教他抵抗那欲為非義的試探,甚至教他發揮任何程度的善;是的,甚至發揮任何程度的清心寡慾。因此,決不可把一個好人看作原來就是比惡人更為軟弱的意志的現象,'實際上只'是認識在好人心裡主宰著盲目的意志衝動。不過也有些這樣的人,他們只是由於顯現於他們身上的意志是薄弱的面貌似心腸好;但他們'究竟'是怎樣的人,只要看他們沒有足夠的自制力以完成一件公道的或善良的行動就明白了。
如果我們現在又遇到這樣一個人,作為一個罕見的例外,他雖擁有一份相當可觀的收入,但是他只以其中一小部分作為自己用,而把所有其餘的都贈與貧困的人們,自己卻缺這缺那,少了許多享受和舒適,而我們又想要解釋這個人的行為;那麼,完全別開這人自己也許要用以使他的理性瞭解他的行為的那些教條不論,我們就會發現他比常見的情況更加不作人我之分是他那行為方式最簡單而普遍的表現,是他那行為方式最基本的特徵。如果在別的一些人眼裡看起來,人我之分是那麼巨大,'譬如'惡人直以別人的痛苦為自己的快樂,非義之人也喜歡以別人的痛苦作為增進自己福利的手段;即令單純只是公道的人也不過止於不去為別人製造痛苦而已;也就是說根本絕大多數人都知道而且熟悉在自己的附近有著別人的無數痛苦,可是沒有決心來減輕這些痛苦;因為他們如果要這樣做,自己就必然要減少一些享受。如果說對於所有這些人裡面的任何一個,都好象是在自己的我和別人的我之間橫亙著巨大差別似的,那麼,對於我們想象中這位崇高的人則相反,對於他,人我之分就不是那麼重要了,個體化原理,現象的形式就不再是那麼嚴密地侷限他了,而是他在別人身上看到的痛苦幾乎和他自己的痛苦一樣使他難受。因此他想在人我之間建立平衡的均勢,他割捨自己的享受,擔待自己缺這缺那以緩和別人的痛苦。他體會到在他和別人之間的區別——對於惡人是一條鴻溝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