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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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很可以受到教條、模範和風俗習慣的影響而改變,但在本身上一切行動(“表面功夫”)都只是空洞的形象,唯有匯出行為的居心才以道德意義賦予行為。在很不相同的外在現象之間,道德意義卻可以真正完全是相同的。'兩人之間'惡的程度相等,但可以是一個死於軋輪的酷刑之下,一個安寧的死於親人的懷抱之中。同一程度的惡,在一個民族可以粗線條地表現於兇殺和吃人的野蠻行為,在另一些民族又可以靜悄悄地、精細地、小型纖巧地表現於宮闈的陰謀、欺壓和各種縝密的詭計,但是本質卻是一個。可以想象:一個完善的國家,或者甚至只是一個堅信死後有獎懲的信條,都能制止任何一種罪行;這在政治上將是很大的收穫,但在道德上則還是一無所得,反而是'以假亂真',徒使意志的寫照受到生活的障礙。
因此,居心的純善,無私的美德和純潔的慷慨仗義都不是從抽象的認識出發的,但仍然是從認識出發的,是從一種直接的直觀的認識出發的。正因為這種認識不是抽象的,所以也是不容轉達的,必須由各人自己領悟;在言語中不能求得它真正適當的表現,而是完全只能求之於人的作為、行動和生平事蹟之中。我們在這裡是找美德的理論,因而就得抽象地表達美德所依據的認識的本質,可是我們並不能在這一論述中提出這認識本身,而是隻能提出這認識的概念。這時,我們總是從行為出發,也唯有在行為中才可以看到這認識,並且總是把行為指為這認識唯一恰當的表現,我們只是對這表現加以闡明和解釋而已,也就只是抽象地談出這兒究竟是怎麼回事。在我們以已描述過的惡為對照而談到真正的善以前,作為中間階段現在就要涉及僅止於否定惡'的問題'了。這就是公道。什麼是義,什麼是非義,上面已有充分的分析;因此我們在這裡就可以不費事的說:一個人要是自願承認義與非義之間純道德的界線,在沒有國家或其他權力加以保障時也承認這界線有效;按我們的解釋也就是說:一個人在肯定自己的意志時決不走向否定在另一個體中顯現的意志,——那麼、這人就是公道的。這也就是說這個人不會為了增加自己的安樂而以痛苦加於別人;亦即他不會犯罪,他會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每一個人的財產。——這樣,我們就看到個體化原理在這樣一個守公道的人那裡已有所不同於在惡人那裡,已不再是絕對的界牆了;看到這守公道的人已不是惡人那樣只肯定自己意志的現象,否定一切別人的意志的現象;看到別人對於他已不再只是一些假臉子,——假臉子的本質和他的本質是完全不同的——,而是他已由於自己的行為方式表明了他在別人的,對於他只是表象的現象裡認出了他自己的本質,即認出了作為自在之物的生命意志;也就是說他在一定程度上,在不為非義,不損害人的程度上,又在別人的現象裡發現了自己。他也正是在這一程度上看穿了個體化原理,看穿了摩耶之幕;在這範圍內他把在自己以外的本質和自己的'本質'等同起來:他不傷害這個本質。
如果看透這種公道的內在的深處,那麼在公道里就已包含一種頂定傾向,不要在肯定自己意志的時候太走遠了,以免自己意志的肯定在強制別人意志的現象為之服務時又否定了別人的意志的現象。所以人們從別人享受了多少,就要對別人報效多少。存心公道如果到了最高的程度,則往往已可和不再只是消極性質的純善相匹敵了。這時人們甚至要懷疑自己對於承繼得的財產應有的權利,而只以自己精神的或肉體的力量來維持身體;甚至感到別人對自己的任何服務,自己的任何奢侈都是罪過,感到一種責備,最後只有以自願的貧苦為出路。我們看到巴斯伽爾就是這樣的。在他已轉到禁慾'主義'的方向時,儘管他有足夠的僕從,卻不許別人侍候他;儘管他經常多病,卻要自己鋪床,自己到廚房裡取飲食,如此等等。(他妹妹寫的《巴斯伽爾傳》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