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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領,凡移出的,其內人員不得再與舊主往來,否則從重治罪。雍正帝這樣做,目的有二,一是減少王公擁有的護軍數量,使王公不能對舊部再發生影響,以至於聚眾抗上。二是限制王公與舊屬之間的聯絡,進一步分化八旗集團勢力。
與此同時,雍正帝還規定,諸王不得任意擾累旗分佐領。雍正帝執政之前,諸王擔任旗主時,與屬下旗分佐領有較強的隸屬關係。改革以後,諸王早已不任旗主,但傳統的習慣勢力猶在。並且,諸王往往是旗中輩分最高的長者,有些旗分佐領原本即是從其附屬佐領分出,這都使舊有關係一時難以擺脫。雍正帝認為&ldo;下五旗諸王,將所屬旗分佐領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過失,輒行鎖禁,籍沒家產,任意擾累&rdo;,此風如任其發展,&ldo;則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rdo;因而於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十八日降諭規定,旗下官員、兵丁,不得繼續在諸王、阿哥門下看守行走。&ldo;且旗下官員亦不敷用,著撥回旗下當差行走&rdo;。
雍正帝削弱八旗王公與屬下的私屬關係,有著深遠的意義。雍正帝將整頓旗務與打擊朋黨聯絡在一起,既削奪了八旗集團的勢力,又削弱了朋黨集團的勢力。這樣就逐步廢除了王公貴族享有的特權,同時又大大加強了皇帝的權威。
此外,雍正帝還嚴禁下五旗諸王勒索外吏。雍正帝認為,諸王門下人等一旦出任外吏,便成為皇帝手下的政府官員,其身份地位應與原來有所不同。因此,既不許旗主役使其子弟,也不許對其本人分外苛求、&ldo;肆意貪索&rdo;。他於即位前夕即降諭宣稱:&ldo;下五旗諸王屬下人內,京官自學士、侍郎以上,外官自州牧、縣令以上,該王輒將其子弟挑為包衣佐領下官,及哈哈珠子、執事人,使令者甚眾,嗣後著停止挑選。其現在行走入內,系伊父兄未任以前挑選者,令其照常行走;若系伊父兄既任以後挑選者,俱著查明撤回。或有過犯該王特欲挑選之人,著該王將情由奏明再行挑選。&rdo;元年(1723年)六月二十九日,又指出:&ldo;凡旗員為外吏者,每為該旅都統、參領等官所制。自司道以至州縣,於將選之時,必索勒重賄方肯出結諮部。及得缺後,復遣人往其任所,或稱平時受恩,勒令酬報,或稱家有喜喪等事,緩急求助;或以舊日私事要挾。下五旗諸王不體恤門下人等,分外勒取,或縱門下管事人員肆意貪求,種種勒索不可列舉,以致該員竭蹶饋送,不能潔己自好。凡虧空公帑罹罪罷黜者,多由於此。&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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