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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雍正帝還在八旗內改革選官制度,加強對八旗旗主的控制。在清朝,官員的缺額向來分為旗缺、翼缺和公缺多種。旗缺是指某一官職依照慣例只能由某旗人員充任;八旗又分左右兩翼,這是努爾哈赤初建八旗時因分列不同而形成的定例。翼缺是專屬於某一翼的人員的官缺;公缺則是所有八旗子弟均可擔任。旗缺、翼缺有一定的檢選限制,只能在某旗某翼內進行揀選,旗主、管主可以把持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團結自固,但在八個旗內,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轉較快,有的則較遲滯,這是一種不公平的現象。雍正帝即位後,對八旗內部缺職的補授也進行了更改。如對原來下五旗王公所謂公中佐領之缺,只在該王屬下揀選的定規,雍正帝予以更改。雍正帝認為這樣選擇範圍太小,不易得到合適的人選,命於該旗中挑選官員引見補授。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以銓法劃一為由,將原為旗缺、翼缺的各堂主事、郎中、員外郎、內閣中書、監察御史、給事中、工部造庫郎中等都改為公缺。這樣一來,管旗諸主對旗內官員的部分任免權就消失了,雍正帝進一步弱化了八旗旗主的政治勢力。
隨著清朝封建制度的成熟,旗主的特權最終成為不適應時代的贅疣,為了擺脫其對中央統治的不利影響,雍正帝加強了對八旗的控制權,限制並剝奪原旗主的種種特權,從此八旗主子只有皇帝一人。這是雍正帝加強君主專制制度的一個重要步驟。
改善關係,訂立制度
雍正帝削奪八旗特權,除了削奪旗主特權外,還表現在削弱王公與屬下私屬關係上,這就將整頓旗務與打擊朋黨、整頓吏治聯絡在了一起,適應了當時的政治形勢,實在是一舉數得。
雍正帝即位之前,八旗旗主勢力逐漸衰微,已無力與皇權抗衡,但他們還保留著一些特權,如在下五旗中,旗下與管主的隸屬關係依然存在。由於下五旗諸王中有相當一部分人與允、允集團有比較密切的關係,對雍正帝並非心悅誠服,這是雍正帝所不能容忍的。
雍正帝即位後,首先收回了王公任用屬下的權力,隔斷了王公大臣之間的聯絡。雍正王朝以前,旗人奉本旗主為主是天經地義的,旗主要求旗民為奴也是無可厚非的。任何一個旗民都是旗主的僕人,可以隨意使用,也可以任意處罰。雍正帝要鞏固皇權,要改善這種毫無人格尊嚴的隸屬關係,自然不允許這種狀況存在,對此,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雍正帝規定,禁止王公在所屬佐領內濫派差役,只許挑選人員充任護衛、散騎郎、典儀、親軍,不許兼管家務,若用作包衣官職,或令跟隨子侄,都要列名請旨,並且要知會該旗都統,由都統復奏。十月,雍正帝又降諭:自今以後,凡沒有封號的諸王、貝勒等,即直呼其名。
二年(1724年),雍正帝又規定不許下五旗王公聽信讒言,將屬下妄加殘害,或藉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種情況,則將這些被害者撤離原主門下。同時規定,王公屬下有被問罪發遣的,不許發往該王公打牲處所,免得他們發生聯絡,屬下也不得私自回到該王公門上,這樣就意味著王公不許包庇屬人。政府懲治王公屬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屬下,政府不容其肆惡。既不許包庇,又不許妄加殘害,在削弱王公權力的同時,也削弱了佐領內的向心力,完全擺脫了舊有的主屬關係。
同年,雍正帝還更定了王公擁有的護軍、領催、馬甲數。如親王擁有護軍、領催四十名,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擁有護軍、領催三十名,馬甲一百二十名;貝勒擁有護軍、領催十六名,馬甲八十名;貝子擁有護軍、領催十六名,馬甲六十四名;鎮國公擁有護軍、領催十二名,馬甲四十八名;輔國公擁有護軍、領催八名,馬甲三十二名。從總體上看,比原來的數目減少了。雍正帝還於同年下令,諸王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