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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年),直隸順義縣旗人方冬魁,在酒館中見到張四,因張四沒給他讓座,於是動手打人,激怒張四,張四將他打死。民人打死旗人,這算是重案了。直隸總督宜兆熊承審,擬將張四定為絞監候罪,雍正帝得知後,認為事情先出在旗人方冬魁欺壓平民之上,因此不同意批張四死罪,僅執行了枷號輕刑。雍正帝做出這樣的處理,雖然和法律不相符合,但這是懲辦不法旗人、平服漢人憤怒的一項很好的措施。
雍正王朝以前,旗人與漢人在處刑上有所不同,漢人如果犯流徙罪,要照律充發,旗人則可改為枷號、杖責結案,這實際上是對旗人的特殊照顧。四年(1726年),雍正帝認為這項準則對漢民不公平,於是命大學士、八旗都統及滿洲、漢軍中的九卿共同商議旗人漢民是否應該實行統一的刑律。經過商議,大學士等認為這項準則雖然不好,但又不能改變。因為滿人缺乏謀求生活的經驗,發遣難於圖存。雍正帝認為大學士的提議有道理,因此在法令上維持了舊例,但他對不法旗人的嚴厲打擊,在一定程度上,的確緩和了滿、漢矛盾。
在旗民欺壓漢民的同時,旗人官員對漢人官員也持傲視的態度,這是由清朝的職官制度造成的。對此,雍正帝宣稱:&ldo;朕即位以來,視滿漢臣工均為一體。&rdo;又聲言:&ldo;朕待臣下至公至平,從無一毫偏向,惟視其人如何耳。&rdo;
清朝用人,原有資格、出身的規定,旗、漢的界限。按定製,在中央各部同一級的官員中,滿員地位高於漢員,所以滿人一定要居首行走。雍正帝在執政期間,任用官員從實際出發,注重操守才識與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已有成例。五年(1727年),雍正帝規定,大學士主事者以滿人中居首的充任,其餘大學士的行走秩序不必分別滿漢,要依補授時間排列名次,由皇帝臨時決定。雍正帝不拘滿漢界限,諭命將兼管吏部、戶部事務的漢人大學士張廷玉的班位,排在另一位兼管部務的滿人公爵傅爾丹之上。張廷玉與滿員孫柱同為大學士,雍正帝也讓張廷玉走在前面。張廷玉心有悸忖,提出讓滿員前行,雍正帝不同意,讓他&ldo;安心居前&rdo;。漢員勵廷儀任刑部尚書多年,其屬滿員侍郎海壽升任尚書,按規定超居其上,雍正帝為表示對勵廷儀的重視,命他行走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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