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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項措施就是允許部分旗人出旗為民,這項措施並非始於雍正帝,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四月,特准鑲紅旗護軍厄爾庫家奴李殿機及其妻肖氏出旗為民。不過,在雍正朝之前,實際出旗者並不多。到雍正時期,實行這樣的措施是為瞭解決八旗生計問題,於是較多的旗人都出旗為民了。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雍正帝允許內務府中的&ldo;分檔漢人&rdo;出旗為民,八旗內部的奴僕,透過正當手段贖身,自立民戶,雍正帝也予以承認;旗人的養子、養子的後代,也可以開戶為民;初開戶人及奴僕之外,漢軍閒散人丁也準許出旗為民。雍正後期,由於西北用兵,大量奴僕、養子、開戶人和漢軍閒散被調往前線參戰,或挑選額外兵,另設營制,教習訓練,準備參戰,所以出旗為民的步伐大為放緩。
總的來說,雍正帝為解決八旗生計問題,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雖然對部分旗人有所幫助,但是由於旗人養尊處優已經形成一種習慣,鬥靡奢華,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再加上一些措施只是治標不治本,所以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八旗子弟的生計問題,也不可能改變旗人的狀況。但是,正是有了雍正帝的這些改革措施作為鋪墊,乾隆帝才可以在此基礎上大刀闊斧地深入開展改革。
協調關係,防滿漢化
自1644年清兵入關建立起全國性政權後,滿漢矛盾便成為糾纏清朝近三百年歷史的解不開的死結。以邊地的少數民族統治中原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本就容易遭遇儒家久已深入人心的&ldo;華夷之辯&rdo;思想的頑強抵抗;加之滿族權貴汲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從強迫漢人改變服制剃髮留辮開始,刻意維護滿人的民族特徵與特權地位,更加深了民族對立情緒。清人入關後,如何協調滿漢文化關係,成為執政者最重要的問題之一。雍正帝也不例外,他在執政期間一直都在尋找解決滿漢矛盾的辦法。
雍正帝處理滿漢關係的原則,可以概括為兩條,一是適當調節滿漢矛盾,打擊恣意壓迫漢人的不法旗人,重用漢人中有才能的人士。二是以八旗滿洲為立國之本,保護它,維持八旗子弟生計和特權地位,防止滿人漢化。
直隸旗地多,人也多,旗人依恃特權,欺壓漢民,造成嚴重的旗漢衝突。雍正元年(1723年),直隸巡撫李維鈞密奏房山縣莊頭李信與宛平縣莊頭索保住勾結作惡的罪行,他說李信等獨霸房山縣石行,把附近居民的牲口搶去,為其拉石料出售;放高利貸,拿百姓房產作抵押,不能償還的,勒逼人妻、子、女為奴;強占房山、宛平縣民間婦女多人為妾;打死人命。他們的不法行為&ldo;以致宣化府士民罷市&rdo;。雍正帝痛恨莊頭作惡,見奏即指示李維鈞將李信等嚴審究擬,&ldo;以示懲創,以舒暢小民怨抑之氣&rdo;。李維鈞是漢人,若對旗人依法懲治,勢必引起王公的反對,會被安上漢人反對旗人的罪名。雍正帝給李維鈞做主,警告貴族不得對他陷害,以便他順利處置不法旗人。李維鈞得到雍正帝的支援,嚴打直隸旗人的不法行為,先後鎮壓了房山莊頭李信、宛平縣莊頭索保住、寶坻縣莊頭焦國棟、靜海縣莊頭李大權等旗人惡霸。
除了莊頭,雍正帝對莊頭以外的兇橫旗人,也從嚴懲辦。康熙朝後期,許二倚仗自己的旗人身份,率眾打死民人劉國玉,但他最後獲得了赦免恩詔。即位後,雍正帝欲立許二殺人之罪。雍正帝說許二倚仗旗人身份犯罪,實屬可惡,不可赦免,仍應按原罪擬絞監候,秋後處決。雍正四年(1726年),直隸總督李紱奏報,鑲黃旗滿人王三格,以內務府倉官為名,在滿城縣毆打佃農,佔據民田,受害人上告,他以反民聚眾鬧事為理由,反告漢民,造成冤獄。雍正帝看完奏摺後,非常憤怒,令立即革除王三格倉官一職,詔令直隸總督逮捕嚴審。雍正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