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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年以後,在美國全國範圍內,法律教育發生了巨大的變革。由首席大法官勒纓爾&iddot;肖在麻薩諸塞州以及其他人在別的地方加以完善並貫徹運用的普通法思想體系,基本上是一種判例法;此時,為了適應即將來臨的鐵路時代新的需要,也靈活地修改了它的古老傳統和深奧術語。在此之前,那些操法律職業而名聞全國的律師,諸如魯弗斯&iddot;喬特、羅伯特&iddot;海恩、丹尼爾&iddot;韋伯斯特和朱達&iddot;班傑明等人,他們都善於辭令,熟諳憲法問題,並擅長辯護合同和土地法一類傳統專案。至於詹姆斯&iddot;肯特、約瑟夫&iddot;斯托裡和內森&iddot;戴恩諸人,則以法律奠基人的身分著稱,他們的法律論文闡明並澄清了各項法律原則。
南北戰爭之後,對那些希望在美國法律界出人頭地而抱負不凡的青年人來說,困難不在於把握重大的法律基本原則,而在於留心細節。關注事物新的細微差別、具備交涉和操縱能力。眼下,法律與其說是一個有待人們發現的蘊含種種原則的寶庫,不如說是有待人們引用的一系列檔案。要想在課堂上探明這些用途,必須使法律課堂成為現實情況的實驗室。只有這樣,學生才有可能看到如何實際應用各種法律手段,以及去達到什麼目的。法律教育的一項新措施是設定哈佛法學院院長一職,這標誌著美國對法律的運用採取了新的積極態度。這位院長名叫克里斯多福&iddot;哥倫布&iddot;蘭德爾,一八七○年由哈佛大學新校長查爾斯&iddot;埃利奧特選任,埃利奧特原是一名化學家,他很同意在法律方面採取新型的實驗教學法。蘭德爾的改革‐‐&ldo;判例教學法&rdo;‐‐其實十分簡單。按照以往的要求,學生必須閱讀闡述法律&ldo;一般原則&rdo;的論文,而現在則要接觸適用這些原則的實際案例。新的法律實驗室讀本‐‐《案例彙編》取代了傳統的法律論文。蘭德爾自己的《契約法判例選編》(一八七一年)即是其中的第一本。案例彙編匯集了現實中運用法律原則的案例,引導學生注意事實細節和案件發生時的全部社會背景;其目的不僅在於使法律系學生熟悉法律原則,而且,按蘭德爾的說法,還要使他們&ldo;把握這些原則,俾可在日益錯綜複雜的人類事務中始終熟練而自信地運用它們。&rdo;到一九一○年,美國大多數法學院都已採用這種判例教學法;而本著同一種習慣法傳統的英國法律院校,卻仍然使用舊式教材。美國此舉不但賦予律師培訓以新的學術地位,同時也促使法律系學生迅速掌握廣泛而實用的有關法律實況的知識。法律,一度屬於形上學,如今已成了一門社會科學。
美國有句諺語說:&ldo;再窮的市鎮也能養活兩個律師。&rdo;在南北戰爭後的那個世紀中,美國文明為種種新機遇開闢了道路,而律師則最得風氣之先。立法機關倍增到一九五九年,除聯邦國會外,還有一百個州級立法機構),各種制訂規章的機構同時激增,聯邦、各州和各城市的法院林立,這些都給美國的律師提供了種種機會、用武之地和報酬。到一九七○年,美國已有大約一萬名法官和三十幾萬名律師。
七 利用聯邦制度下的特產品:離婚與賭博
聯邦制度本身孕育著巨大的生財機運。一種新的競爭性的美國行業誕生了,那就是立法業;其新奇之處,一如牧牛業和石油業,前者曾在公地上繁榮昌盛,而後者則指向巖層深處,從那裡湧出的黑色礦物點亮了中國的油燈,又使克利夫蘭和紐約的實業家發財致富。
這些難以逆料的機運的萬千氣象,以內華達州表現得最為突出。內華達是合眾國中的一個大州(面積比緬因州、新澤西州、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