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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兩個朝貢使團在寧波為入貢資格問題爆發了&ldo;爭貢之役&rdo;,使很多無辜的中國軍民被殺或被擄,&ldo;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輕中國心矣&rdo;(《明史紀事本末,卷55沿海倭亂》)。
此後,明朝統治者認為&ldo;倭患起於市舶,遂罷之&rdo;,並對日本&ldo;閉絕貢路&rdo;,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出於政治上防範日本的需要和經濟上重商主義的考量杜絕貴金屬外流,在對外貿易上除允許部分國家或部族透過&ldo;朝貢&rdo;的方式進行貿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貿易一律禁止。永樂以後,隨著中國海防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禁令漸弛。明中葉倭寇活動劇烈,嘉靖元年(1522),給事中夏言認為倭寇起於市舶,建議罷市舶,厲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議,封鎖沿海各港口,銷毀出海船隻,斷絕海上交通以斷絕倭寇的補給。凡違禁的沿海官民,必依法處以極刑。隨著明軍剿滅倭寇,隆慶初年,朝廷開放海禁,&ldo;準販東、西二洋&rdo;,以徵收商稅,增加財政收入。開放海禁後東南沿海地區商品性農業和手工業有所發展,為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提供了有利條件。海禁的開放也採取了管理措施,不再是過去無序原始的形態,這表現在每位出海貿易者都須經海防同知批准,領取政府頒發的&ldo;引票&rdo;,到指定地區貿易,並在規定的期限回港。對前往貿易的國家和地區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處於軍事技術和民用科技保護考慮,對出口貨物的品種也有所限制,凡是洩露中國軍用民用工藝和技術的一律禁止。但這類規定仍在某些方面束縛著海外貿易嘉靖二年(1523年)六月,日本左京兆大夫內藝興遣倍宗設抵寧波;未幾,右京兆大夫高貢遣僧瑞佐偕寧波人宋素卿亦至。由於宋素卿賄賂寧波市舶太監賴恩,宴會時得以坐在宗設上座,其貨船雖然後至,但先於宗設貨船受檢。宗設怒殺瑞佐,焚其船隻,追宋素卿至紹興城下,沿途劫掠而去,明備倭都指揮劉錦、千戶張鏜戰死,浙中大震,史稱&ot;爭貢之役&ot;。事後,給事中夏言奏倭禍起於市舶,乃裁閩、浙兩市舶司,惟存廣東一處。
&ldo;爭貢事件&rdo;與明日官方貿易關係的結束在應仁之亂以前,將軍的政令所及已只限於京城周圍,不用說三管領和大內氏這樣的大武士,就是一般的守護中稍有勢力者也不聽將軍的指揮了。應仁之亂以後,由於管領細川氏控制幕府的實權,將軍已徒具虛名,成為事實上的傀儡,更加促進這種分裂傾向。加之,細川氏、斯波氏、昌山氏、大內氏等,主君大權旁落,權臣掌政,將軍變成傀儡的歷史在這些大武士身上重演,甚至有些權臣乘戰亂之機,消滅主君吞併領地,形成新的豪族勢力。日本的政局正向分裂割據的形勢演變。
這種分化、改組的政治局勢,在對明貿易中也有所反映。第八次對明貿易代表團的組成,就是鮮明的例證。兩個最大的武土豪族大內氏和細川氏聯合起來,排擠將軍,共同組成第八次對明貿易團。大內氏二船,細川氏一船,由了庵桂梧出任正使,率船隊赴明。但是,細川氏不甘心只出一船,在了庵桂梧末啟程之前,又密遣宋素卿率一船搶先赴明。
宋素卿於明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十一月至北京,(注40)因無國書以黃金千兩賄賂太監劉理,得以參加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正月武宗舉行的大祀慶成宴。(注41)透過劉理,宋素卿得明政府破例賞賜。
宋素卿原名朱編,浙江鄲縣人。弘治八年(公元1495年)堯夫壽莫對明貿易團至寧波時,其父朱漆匠受日商場四五朗的委託代購漆器。但直到日商回國,其父未能按價交貨,遂以子朱編抵債。朱編至日仕於細川氏,改名宋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