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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的措施
正如上一節中所說的那樣,為戰爭籌集經費的整個機構,早在進攻波蘭以前就已經存在了。戰爭的爆發在266財政政策方面並未造成任何根本的改變,只不過加緊了限制,並透過對生產和消費的直接控制,進一步代替了財政上的控制。
大戰期間,並沒有設想出幾種額外的收稅方法來,國家的開支由稅收支付的部分不斷地減少。賦稅法的頭一次改變,是隨著1939年9月4日的戰時經濟法令而發生的。這一法令採取了三項措施,即:對所有超過二千四百馬克的收入徵收附加稅,對銷售的菸草和酒類徵收百分之二十的戰時特別附加費,以及要求各州、各地方當局和其他公共團體及半公共團體繳納一筆成時捐款。此後並沒有作過任何進一步的改變,直到1941年夏天,才把對菸酒的附加費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對股息開始徵稅,並在公司稅之外增收百分之二十五的戰時附加費。唯一重要的其他改變,就是透過互相讓步解決了 1924年的稅款爭端。這筆稅是強迫房主繳納的,為的是賠償他們用房屋抵押的貸款由於通貨膨脹而造成的貶值。按照新的規定,房主在最後結帳時應付出一筆相當於每年金額十倍的款項。
由於稅收的增加跟不上政府開支的增加,不得不另找籌款的方法。部分赤字靠了在被佔領國家進行徵斂而彌補掉了,但主要的財源卻是在國內借債 。 德 國 政 府 主 1938193919401941194219431944 百 分 數84.045.435.830.431.620.916.2 資料來源:理察?w?林霍爾姆:&ldo;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德國財政概況&rdo;,《美國經濟評論》(richardw.ldhol:&ldo;ranfancesworldwarii&rdo;,aricanenoicroview),1947年3月,第128頁。
《法令公報》,1939年,第1部分,第1609頁以後;英譯文教《檔案,1939‐1946年》(皇家國際事務學會),第2卷:《希特勒的歐洲》,第21‐28頁。
見下文,原著第267‐278頁。
要依靠的方法是所謂&ldo;靜悄悄的籌款&rdo;,也就是說,由國家直接向信貸機構和銀行借款。並沒有向公眾發出全面的呼籲,要求他們認購戰時公債:事實上,直到戰爭的第三年,採用了&ldo;鐵的儲蓄&rdo;計劃後,才試圖利用個人的收入。可是,由於是自願參加的,而且每月的儲蓄額起初限制為二十六馬克,後來改為三十九馬克,因此這項計劃的範圍是非常有限的。
在正常的經濟情況下,&ldo;靜悄悄的籌款&rdo;可能會產生災難性通貨膨脹的後果,但是在德國,這種通貨膨脹的趨勢受到強有力的控制。在外國進行的徵斂,由於增加了可以獲得的商品數量而又絲毫未增加流通的貨幣數量,所以大大削弱了通貨膨脹的趨勢。對物價和工資的管制,總的說來,在戰爭期間一直是有效的。1936年的凍結物價法令仍然是物價政策的基礎,可是它具有某些新267的特點:凡未盡最大可能來降低物價者均應定罪懲處。1939年9月4日的戰時經濟法令禁止用提高物價的辦法來轉嫁由於戰爭風險甚或戰爭損失而增加的成本。
一百零九點九,再升到1944年的一百十三。工資總的說來,一直也比較穩定,名義工資稍有增加,但另一方面,實際工資卻有下降之勢。
戰爭期間,對經濟領域各個部門的財政控制日益加強,甚至還由直接控制所取代。就個人來說,廣泛的管制制度意味著僅僅有錢已不再有權購買商品了。假如不同某種許可證配合使用,那就只好把錢儲蓄起來,從而透過信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