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頁 (第1/2頁)
[英]阿諾德·託因比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品書網www.vodt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在政府取得對中央銀行控制權的同時,他們也在擴大對商業銀行的管理。1934年12月5日的德國信貸法使政府可以監督銀行業務活動的各個方面,而1934年2月27日的重建德國經濟準備法和同年11月27日的第一項實施條例,則採納了&ldo;領袖&rdo;原則。根據信貸法,政府不僅能要求知道銀行各項辦事手續的全部細節,而且能對銀行放給客戶的任何大額貸款實行嚴格的控制。
為了對國家的金融生活取得全面的控制,政府不得264不把金融市場也置於自己的影響之下,並使其適合於吸收數目越來越大的政府公債這一目的。採取的措施包括限制分紅,降低股票的利息率以防把資金從政府公債引向他途,以及最重要的,大力限制新股票的發行。為了最後這一目的,成立了一個專門委員會來審查每一種預定要發行的股票,並且授於它全權來決定某一種股票的發行是否可能有利於國家。
同調節投資額有關的一個補充問題是,限制個人手中保目的、準備花費在政府認為不必要專案上的款項的數目,並防止因為不加制止地聽任增多了的遊資去購買數量不變的消費品而可能造成的物價普遍上漲。鑑於大戰爆發前的那幾年政府在軍備和其他計劃上的開支大大增加,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要處理這些問題,最明顯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徵稅。納粹黨僥倖發現:在他們上臺時德國存在著一個效率很高而包羅很廣的稅收制度。這個制度以1919‐1920年的所謂埃茨貝格爾賦稅改革法為藍本,是在德國面臨巨額的賠款要求時開始實行的,其目的在於徵收國民收入的一大部分來應付這些要求。納粹黨未作什麼修改,就採用了這一制度。
作為減少購買消費品和防止通貨膨脹的手段,除了高稅率和控制發放紅利外,還有種種有關物價和工資的規定予以補充。物價管制作為經濟政策的一種主要武器,早在經濟蕭條時期就作為布呂寧政府的通貨收縮政策的一部分而在德國實行,但在納粹黨的手中,它的作用既經過修改而又予以擴大了。問題從降低原有的物價水平變成在可能的情況下防止物價上漲,而物價管制當局的作用,也從主要從事監督變成主動規定物價。隨著本世紀三十年代的日益繁榮,再加上‐‐特別在1936年以後‐‐大規模的重整軍備,幾乎在經濟的各個領域內都是求過於供。對於重整軍備的計劃所感到的憂慮,導致德國政府在1936年秋天收緊了對整個物價管理機構的控制。根據 1936年10月29日的一項法令,設立了一個直屬四年計劃組織的新的物價管制委員會。先前授予任何政府部門的監督、批准或規定物價的全部權力,都移交給了物價265給了他。他不僅負責為到達最後消費者手中的商品規定價格,而且負責對生產過程各個中間階段中的價格也進行監督。
從1936年起,德國物價政策的基礎就是1936年11月26日的凍結物價法令。根據這項法令,除特別許可的外,物價管制委員會主任禁止任何物價提高到超過1936年10月17日的水平。由於物價凍結不僅凍結了個別商品的價格,而且凍結了各種商品價格之間的關係,例外的情況在隨後幾年中必然非常多,到1940年中期,總計達到七千起左右。但是總的說來,物價水平卻保持得相當穩定,批發價格的指數(以1913年為一百)從1936年的一百零四點一上升到1939年的一百零六點九。
由於經濟蕭條造成了普遍失業,工資管制的必要性比物價管制的必要性晚得多才顯露出來。誠然,必要的權力早在行使以前就已經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了。1934年1月20日的勞工管理法具有把工業關係的組織工作奧託?內森:《納粹的經濟制度;德國的戰 爭動員》(ottonath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