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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硬心腸軟下來最後,其中有一個水手,在一邊搔頭皮,一邊琢磨了好久之後,大著膽子說道:
&ot;請問,閣下,港口監督是誰?&ot;
&ot;公爵&ot;
&ot;可是公爵跟這條鯨一點也沒有什麼關係呀?&ot;
&ot;鯨是他的&ot;
&ot;我們已經冒了千艱萬險,也花了一些錢,難道這個好處都得全歸公爵,我們所花的力氣只能得到一泡氣麼?&ot;
&ot;鯨是他的&ot;
&ot;那個公爵真窮得非幹起這種不擇手段的謀生方法不可嗎?&ot;
&ot;鯨是他的&ot;
&ot;我還想靠這條鯨的份兒,給我病倒在床的老母親治病呢&ot;
&ot;鯨是他的&ot;
&ot;難道給個四分之一,或者一半,公爵也不滿意嗎?&ot;
&ot;鯨是他的&ot;
總之,那條鯨給沒收了,賣了,韋林頓公爵(韋林頓公爵(1769‐1852)即在滑鐵盧一役打敗拿破崙的名將據說他曾任辛格港港口監督,這裡所提事件,確有其事,寫信的牧師,為沃林福德博士)大人也拿到錢了從一種特殊的角度來考慮這事情,這至少應該算是個難以對付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當地一位正直的牧師恭敬地寫了個便函給這位大人,要求他對這些不幸的水手的這樁事情加以詳細斟酌這位公爵大人,接到信後,具體回答說(兩封信都公開發表過),他已經這麼做了,錢也拿到了,同時還說,牧師先生將來如能不再多管閒事則不勝感激云云難道這就是這個腳跨三個王國,從各方面勒逼窮人的救濟金鬥氣未減當年的老人嗎?
從這件事可以明白地看出來,大公爵對大鯨之所以有一種當然的權利,就因為他是君主的代表那麼,我們不免要問,君主原來又是根據什麼原則而賦有這種權利呢?法律本身已經說得明明白白而且普洛頓(亞契徹耳普洛頓(1844‐1914)英國律師,有&ot;倫敦法官&ot;之稱)還給我們申述了理由普洛頓說,大鯨之所以捉到後要歸國王和王后所有,是&ot;因為鯨乃是一種至高無上的動物&ot;而且這是許多見解非常正確的詮釋家向來對此所持的無法反駁的論點
可是,為什麼國王一定要頭,而王后又一定要尾呢?你們這些律師先生倒不妨把道理擺一擺!
有一位名叫威廉普林(威廉普林(1600‐1669)英國清教徒,律師,著有一些宗教論爭的小冊子,曾為此坐過牢,被割掉兩耳,面上打下烙印)的高等法院的老作家,他在其論《皇后的錢即皇后的零用錢》的文章中,這麼說:&ot;你們的尾巴都是你們的王后的,你們的王后的衣櫥裡可能還裝有你們的鯨骨呢&ot;他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正是格陵蘭鯨或者露脊鯨的黑色軟骨頭被大量用來做太太小姐們的乳褡的時代可是,這種骨並不是長在尾巴上,而是長在頭上呀,這對於象普林這樣一個聰明的律師說來,真是一個可悲的錯誤但是,難道王后是隻人魚,這才要人們獻給她尾巴嗎?這裡邊也許還含有一種比喻的意義吧
英國的法律著作家們就這樣定出了兩種皇家魚鯨和鱘;這兩種魚在某種範圍內說來,都是皇家的財產,名義上要抽取什一的普通皇稅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作家提及此事,不過據我推斷,鱘魚也一定是按大鯨的辦法來對分的,國王拿鱘魚所特有的那個非常細密而又富有彈性的頭,這種頭,就象徵意義說來,可能還很幽默,是以一種假設的相似性為根據的這樣說來,似乎什麼東西都有一種道理,哪怕法律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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