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你不要給我哇哇叫!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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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律師!你別發呆了,趕緊反駁他啊!” “我特麼請你來給我辯護的,不是讓你來當吉祥物的!” 王舒琪就算人頭豬腦,這會兒也品出味道來了,連忙催促。 鮑龍鑫內心暗暗叫苦。 我的戰鬥力只有5,張三至少得有! 你讓我怎麼打! 為了這個案子,鮑龍鑫翻閱相關法律,熬夜制定策略,做了充分的準備。 原本還想著跟張三大戰三百回合最後以略遜一籌惜敗而告終。 結果…… 只能說理想很豐滿,但現實真的很骨感。 還三百回合,連三個回合都撐不住。 “趕緊的!小心我投訴你!” 王舒琪咬牙威脅。 鮑龍鑫無奈,只能硬著頭皮說道:“呃……我覺得我方當事人發帖之行為,並未達到‘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程度,首先……” 尋釁滋事罪被戲稱為“口袋罪”,一方面是說很多情況都可以往這個罪名上面靠,另一方面也是指出了這個罪名邊界不明的特點。 其他刑事犯罪基本都有很清晰明確的界限和定義。 比如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實施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從而構成的犯罪。 又比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但尋釁滋事罪不同,邊界太模糊了。 同一種行為,你說它是尋釁滋事罪沒毛病,說它不是尋釁滋事罪也說得過去。 具體如何裁定,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還得看雙方律師的臨場發揮。 這也就決定了這個罪名有很大的辯護空間。 鮑龍鑫就是利用尋釁滋事罪模稜兩可的特點,在竭力爭取。 “……因此我認為,我方當事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話音落。 張三再度起身,開口道:“反對!” “反對辯護人所說,被告人之行為並未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言論。” “被告人於X月X日X時釋出第一條微博,透過偽造的影片誣陷我方當事人猥褻,瀏覽量過千萬,在網上引起極大關注和討論度。” “X月X日X時它又釋出了第二條微博,聲稱其在中學時代80同學是被我方當事人威逼的,再次引起巨大反響。” “相關話題在各大平臺衝上熱搜,並由此引發了一場針對我方當事人的網路暴力,僅僅是達到刑事犯罪標準且並未道歉而被提起自訴的就超過千人。” “這般程度如果還不算嚴重混亂的話,那麼請問,到底要怎樣才算嚴重混亂!?” 張三聲音洪亮有力,擲地有聲。 “此外,被告人先後兩次發帖的行為,也足以證明其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性。” “因此,被告人成立尋釁滋事罪!” “辯護律師方才所言,簡直是一派胡言!” “這種邏輯不通,強詞奪理的話,就不應該從一個法律人的嘴裡說出來!” 鮑龍鑫:如果我有罪,請讓法律審判我,而不是讓張三血虐我! 他很想撂挑子,但是沒辦法。 身在其位,沒得選擇。 只能強行硬著頭皮繼續辯論。 雖說勇氣可嘉。 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 鮑龍鑫的所有辯護策略,剛一提出來立刻就會被張三無情駁斥。 根本站不住腳。 這是法庭辯論? 這完全就是降維打擊! 場面太過慘烈。 蘇貫徹都看不下去了,敲響法槌,宣佈法庭辯論結束。 聽到法槌的聲音,鮑龍鑫感動得差點哭了。 從未有任何一個時候感覺法槌聲如此動聽。 接下來就是原被告雙方的最後陳述。 林北的陳述詞很簡單,反正就是說自己遭受網路暴力,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精神壓力很大,請求合議庭從重判處之類的。 接著輪到王舒琪。 “我認罪,我確實誹謗了林北。” 嗯? 聽到這話, 林北一臉的意外。 居然認慫了? 這可不像它風格啊。 結果下一秒,王舒琪話鋒一轉。 “可是拋開事實不談,難道他就一點問題都沒有嗎?” “是林北先在家庭聚會上罵我們一家的,如果他不犯賤,那我也不會無緣無故地就發那個微博毀謗他啊。” “而且我嚴重懷疑林北早就知道我要幹什麼,卻故意裝作什麼都不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