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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民數記》14:20 - 35這段經文時,我們彷彿開啟了一扇通往深入理解神屬性的大門,透過這扇門,從七個獨特維度展開探索,便能領略到神那深邃而偉大的本質。
一、審判的必然性與聖潔本性(14:20 - 23)
“我照著你的話赦免了他們。然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遍地要被我的榮耀充滿…他們斷不得看見我向他們的祖宗所起誓應許之地” (14:20 - 23)。當神宣告審判時,其中蘊含著五個極為關鍵的要點,充分展現了神的屬性。
起誓的鄭重性:神使用 “指著我的永生起誓” 這樣莊重的表述,這絕非隨意之言,而是為了強化判決的不可撤銷性。正如《希伯來書》6:13 - 18中所提及的,神起誓是為了給那些承受應許的人作更堅固的保證,這裡同樣彰顯出神的審判一旦宣告,便堅定不移。
見證的普及性:“遍地要被我的榮耀充滿”,這一宣告暗示著神無所不在的屬性,神的全在成為了審判的見證。就如同《詩篇》139:7 - 12中所描述的那樣,無論我們身處何方,都無法逃離神的同在,神的榮耀充斥於每一個角落,見證著世間的一切,包括對悖逆者的審判。
眼見的剝奪:這些人拒絕 “看見” 應許之地,他們的不信與悖逆導致了這一後果。在《申命記》1:34 - 36中也有相關記載,審判便取消失落之眼的特權,讓他們無法親眼目睹那原本應許給他們祖宗的美好之地。
服事的缺陷:原文中的 “十次試探”(14:22),著重強調了他們反覆悖逆的特徵。一次又一次地試探神,挑戰神的忍耐,這種持續的悖逆行為,使得他們最終難以逃脫神的審判。
代際的審判:悖逆者的孩子們要承受悖逆的後果,這體現了神審判的一種代際延續。雖然這與《以西結書》18章中所發展的個人責任原則看似存在差異,但實際上是從不同角度展現神的審判機制。在《出埃及記》20:5中也有類似記載,神是忌邪的神,必追討人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這項審判淋漓盡致地顯明瞭神多方面的屬性:
- 抵擋罪惡的聖潔:如同《哈巴谷書》1:13中所描述的,神的眼睛甚是純淨,不能看邪僻,不能看奸惡,神對罪惡的零容忍彰顯了他的聖潔本質。
- 洞察隱情的全知:《詩篇》139:1 - 4中說神深知我們的一切,從我們的心思意念到行為舉止,沒有一樣能逃過神的眼睛,神的全知讓他對人的悖逆洞察得一清二楚。
- 時效延展的永存:《詩篇》90:2告訴我們,在諸山未曾生出,地與世界你未曾造成之前,從亙古到永遠,你是神。神的存在超越時間,他的審判時效也同樣延展,他的永存讓他的審判具有永恆的意義。
- 言出必行的信實:神說過的話必定會成就,正如《民數記》23:19中所講,神非人,必不致說謊,也非人子,必不致後悔,他的信實讓他的審判成為必然。
二、恩典的限制性與公義屬性(14:24 - 25)
在整體災難降臨之時,神卻保留了 “我的僕人迦勒”(14:24),這一特別的舉動蘊含著深刻的意義,彰顯了神獨特的屬性。
個人責任原則:迦勒 “另有一個心志”,這體現了個人的自由選擇。正如《以西結書》18:20所說,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唯有行義的才可得生,迦勒的選擇決定了他的命運。
公義的精細度:神能夠精確判斷每個人的行為,他不會因為群體的過錯而忽視個人的努力,也不會因為個人的功績而掩蓋群體的罪惡。正如《歷代志下》16:9a中所講,耶和華的眼目遍察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