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到成功程雨煙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品書網www.vodt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屍斑呈紅色或淡紅色。在冰庫或冰雪中的屍體,大約經過1小時,即可完全冷卻,時間稍久即即可發生冰凍,體內液體能結成冰塊,四肢、腦軀幹完全凍硬,眼球內液體因冰凍、體積膨脹,使眼球稍有外突。現場的屍體沒有這些變化,可見兇手只是為了掩飾作案時間,在冰塊上持續不斷地澆水,加速冰塊的溶化。
兇手這樣做是想讓法醫誤認為死亡時間應當提前。一旦死亡時間被確定為半夜兩點左右,被告人就沒有作案時間,兇手栽贓陷害的意圖非常明顯。人在進餐後3小時食物離開胃並在6小時後在小腸中前進。如果受害者小腸是空的,將顯示距離受害者死前的最後一餐已經超過了8小時。
雖然警方未能證明當日受害者晚上有沒有進餐,但依據受害者平日的習慣,每天傍晚六點半進餐,從沒有不吃晚餐的先例,況且鄰居們看到她當晚燒了飯菜,而冰箱裡還有吃剩的飯菜,受害者的胃和小腸是空的,死亡時間應當是在半夜兩點半以後,法醫鑑定並沒有錯。
假設受害者當晚沒有吃飯,她當天中午是十二點半吃飯,死亡時間也應在八點半以後。肖愛家是八點鐘的火車,有火車票為證,火車票上有肖愛家的名字。從出租屋到火車站有40分鐘的路程,肖愛家7:10就必須趕往火車站。從死亡時間推斷他是不可能有作案時間的。六、七點鐘會有可能沒人看到他進房間、出房間嗎?
雖然現場留有肖愛家的指紋、頭髮等痕跡,但他和受害者是同居戀人關係,現場不可能不會留下他的痕跡,不能由此認定他為殺人兇手。受害者指甲縫裡的dNA不是肖愛家的,據我們調查比對,發現dNA是鄒浩洋的,死者最後接觸的人才有可能是真正的殺人兇手。\"
鄒浩洋道:\"頭天晚上、當天中午,我都和映荷在一起,中午我還讓映荷給我撓背,沒想到會成了我殺人的罪證。2000年英國將dNA指紋測試擴充套件到10個區域,使偶然吻合的危險機率降到十億分之一。即使這樣,出錯的可能性仍未排除。”
煙雨:物品上的dNA,沒有清洗,可以保留很長一段時間。那天傍晚,多名鄰居證明被害人洗了衣服,那麼她此前留在指甲縫裡的dNA就應當被清洗掉,怎麼可能還存在?頭一天晚上,鄒浩洋與受害者同居,現場為什麼沒能發現鄒浩洋的頭髮等痕跡?很明顯是他把自己的痕跡清除掉了,欲蓋彌彰,露出了馬腳。
死者生前未有搏鬥痕跡,神態安祥。如果是肖愛家,死者與肖愛家已經反目成仇,不可能毫無戒備喝下放了迷藥的茶。因此殺人的人一定是死者最相信的人。現場門窗完好,可以排除撬門入室作案的可能,只有死者最相信的人才能在半夜叫開她的房門。
想要害她,必先取得她的信任,必先取得所有人的信任,不使人疑。易牙為了取得齊桓公的信任,不惜烹殺自己的兒子給桓公吃。豎刁為了取得齊桓公的信任,不惜自宮當宦官。開方為了取得齊桓公的信任,不惜不當衛國太子。稱霸七國的齊桓公最終卻落得個被餓死在深宮中、屍蟲爬出宮外的下場。忠奸善惡原本就是很難區分的啊。將欲取之,必先予之。不愛其親,何愛於人?不願回自己父母家,卻視蘇映荷的父母如自己的父母,所作所為太過不近人情,就事有可疑。
據肖愛家供述,映荷一人在家時,習慣反鎖房門,映荷會有可能為肖愛家開門嗎?兇手會有可能將自己的血衣、鞋子丟棄在現場嗎?兇手會有可能清除別人的痕跡、留下自己的痕跡嗎?案發現場的血衣、鞋子是肖愛家的,但是是他丟棄在出租屋裡不要了的,他當天並沒有穿那件衣服、那雙鞋子,會有可能作案時穿上、作案後丟棄在現場害自己嗎?那又何必去掩飾作案時間?
很明顯兇手是栽贓陷害,想要置他於死地。受害者脖子上的刀口向左偏,只有左撇子用刀才會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