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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雖系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剌。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並贓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並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貫。雖各分得四貫、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仗九十之類。餘條准此)。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竊盜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絞。以曾經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軍人為盜、雖免剌字、三犯一體處絞。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淮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盜馬牛畜產】
凡盜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並計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而殺者、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盜田野榖麥】
凡盜田野榖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準竊盜論。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準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仗拒獲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