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黃涵正,主謀?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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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盤一個案件的經過,最重要的便是法庭調查!
在這個環節裡,法官會對他想知道的一切內容,再複核一遍,並且複查一下檢察院提交上來的材料,真實情況如何。
李笙笙站起身來,拿著準備好的起訴書,宣讀道:“益城縣檢察院起訴書,益檢刑訴(2010)第92號,被告人黃涵正,男,......,201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現押於益城縣看守所......被告人李思明......,被告人張山琛......”
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張山琛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一案,經益城縣公安分局偵查終結,於2010年9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2010年8月9日晚間,被告人黃涵正下班回家,與女友楊菲菲,好友張凡前往好兄弟燒烤店聚餐。”
在同一時間段內,李思明,張山琛等人也在該燒烤店內聚餐,而後,黃涵正因為座位佔地空間的問題,與李思明,張山琛等人發生了爭執,幾人爭執不下,隨即引發了鬥毆,造成現場混亂。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燒烤店老闆廖衛東陳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性被告人的行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等人的行為,系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已經觸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而被告人黃涵正,系引發該案件事實的主要責任人,屬於案件的主謀,應當在量刑時予以注意。
現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予以懲處。此致,益城縣法院,檢察員:張益達。”
見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嚴浩繼續開口道:“幾位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都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
“被告人黃涵正留庭,其餘被告人退庭候審,請法警將其餘被告人帶離法庭。”
一般法庭調查階段,法官對被告人進行詢問時,都是一一進行的。
這也是為了防止有些案件,存在被告人串供的可能性。
其餘六名被告人都被帶離後。
嚴浩開口對黃涵正說道:“被告人嚴浩,你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黃涵正當然有意見。
就算安月明他們沒勸他打無罪辯護,他都要大聲說出自己無罪。
“法官,我認為我不構成犯罪,我單方面遭受到李思明等人的毆打,拿起酒瓶只是出於防衛,並不沒有其他的想法。”黃涵正開口為自己辯解道。
嚴浩點點頭,對著公訴席上的張益達和李笙笙說道:“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張益達看著黃涵正,開口厲聲道:“被告人黃涵正,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的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是否已經聽清楚了?”
黃涵正之前在看守所時,已經遭受到公安和檢察院的輪番訊問,現在張益達的語氣雖然聽起來有點兇,但對他來說已經是習以為常了。
反正現在在法庭,我有冤屈,我自然要如實說。
黃涵正點點頭,回道:“都聽清楚了。”
張益達也點點頭,開口繼續道:“被告人黃涵正,你與李思明等人是否認識?”
黃涵正答道:“不認識。”
“不認識,你是為什麼要向對方搭話?”張益達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