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縫進身體的刀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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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五時,案情分析會在刑警支隊三樓的會議室召開。
法醫高飛已經完成了屍體的檢驗工作,第一個作出工作彙報:“被害人在死前曾喝過酒,量還不小。死亡方式為他殺。死亡時間是9月2日下午2點至5點的這段時間,在9月11日之前,被害人曾經平躺於某處,屍體沒有被搬弄過。屍體的頭皮處有一處輕微損傷,創緣沒有收縮現象,無生活反應,是死後傷,應該是在從天台墜落至地面的瞬間形成的。”
“屍體的上肢出現兩處抵抗傷,右手中指關節處的切割傷是最先形成的,創口哆開,被害人曾試圖搶奪兇器,右臂的貫穿傷是在切割傷之後形成的,被害人曾用手臂阻擋刀具。屍體共有59處創口,分佈在上肢和下肢的各個部位,組織間橋斷裂,創緣光滑,但是創底並不深,初步推斷死亡原因為銳器致死,致傷工具是一種行動式單刃刀。我對屍體上的創口、整個創道和創角壓跡進行了測量,推測刀刃的長度約為8厘米-10厘米,刀具的總長度約為15厘米-18厘米,是水果刀的可能性非常大。”
“被害人的致命傷在腹部,腹主動脈被刺破,引起大面積出血,血液噴薄而出,最終失血性休克死亡,這也是兇手刺向被害人的最後一刀。”
高飛的最後一句話令在場的偵查員和技術員背後發冷。兇手在被害人的身上一共刺了59刀,前58刀全部刻意的避開了致命處,最後一刀才瞭解性命,殘忍程度令人髮指。
犯罪嫌疑人行兇的原因不外乎四個:財殺、仇殺、情殺、激情殺人。
財殺,目的是財物,簡單粗暴,得逞後滅口。法醫在對屍體進行檢驗的過程中通常會在被害人的面部或者頸部檢驗出威逼傷,除此之外屍體上的創口大多不會太多。
仇殺,動機清晰,目標明確,手段兇殘。
情殺,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最高,因為犯罪心理學的可獲得性和易受攻擊性,被害人多為女性,犯罪嫌疑人會在作案後掩去較為關鍵的物證,比如帶走被害人的身份證。
激情殺人,衝動作案是其特點,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不會有太多的準備,也不會在作案後細緻善後,會將很多一級生物檢材留在現場,案件相對容易偵破。
在場的多數偵查員認為目前偵查的方向可以定性為仇殺,少部分人認為是激情殺人。
李洋是少數人中的一位,他說:“‘遲到的屠夫’就是兇手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他與被害人的關係較為熟稔,對被害人的私生活較為了解,先在第九中學的貼吧裡發帖,沒有立即採取行動。我認為他在開始時只是在試探,看網友的反應,真正讓他行動起來的原因是網友的不理不睬,大家以為他只是說著玩的,逞一時口快。這樣的情境激怒了他,憤而行兇,原因是為了證明自己的強大,很簡單的作案動機。因為事先毫無準備,‘屠夫’行兇後很慌張,拋屍是無奈之舉,他在慌亂中留下了許多可以指證自己犯罪的關鍵物證。”
毛淺禾的想法與李洋的不同,不過她沒有直接表達自己的立場。她的想法與多數的偵查員一致,認為兇手是有準備的,並且在事前已經做過周密的籌謀,甚至已經前往第九中學多次踩點,確保萬無一失後才將方果的屍體運到天台。
任煙生:“縫在被害人下腹部的那把水果刀是致傷工具嗎?”
高飛:“不是。被害人體內的刀具還沒有使用過,是在死後縫進去的。”
任煙生:“方果的身高是171米,體重69公斤,屬於比較壯的身材,在被兇手刺殺之前曾反抗過,先奪刀,再用手臂抵抗,最終失敗。兇手成功將她制服,體格不一定比她強壯,因為方果在遇害前曾喝過很多酒,這也是她沒能從兇手的手裡把刀奪下的其中一個原因。”
高飛:“沒錯。綜合被害人上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