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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被告人陳浩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確鑿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濫用職權,為黑惡勢力提供關鍵助力,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濫用職權罪無可推脫;再者,他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罪亦成立。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
鑑於被告人陳浩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交代罪行,系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其積極上繳非法所得,展現出一定的悔罪態度,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其犯罪性質之惡劣、情節之嚴重、危害後果之深遠以及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對被告人陳浩上繳的非法所得人民幣兩億四千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以彰顯法律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力度。
三、被告人陳浩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徹底清除其在公職隊伍中的不良影響。
如不服本判決,被告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 [上級法院名稱] 提出上訴,充分保障其合法的上訴權利。”
電視熒幕上,陳浩、孫晨陽、秦遠山、秦桐、莫成輝、尹向東等人站在被告席的第一排,他們神色各異,或懊悔、或惶恐、或仍心存僥倖,而青子等一眾之前為非作歹的打手們,則站在後排,同樣面色凝重,深知大難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