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漢廷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品書網www.vodtw.tw),接著再看更方便。
,其目的在於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堅決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
可富林廠的實際情況卻極為特殊。它的國資部分被複雜地拆分了兩塊,其中一部分原始股權歸屬是東山縣轄區內的兩個鄉鎮政府。畢竟富林廠的前身是這兩個鄉鎮自主建設的泵廠,有著深厚的鄉鎮企業背景。另一部分國資則是為了在合資後拿到控制權,由東山縣國資委增資注入的資金,這一部分股權自然而然地歸縣國資委所有。為了方便和外資對接,整個國資部門又依據企業的股權結構以及合作協議的方式,全部交給了東山縣國資委進行託管。
而在那個年月裡,相關的具體政策、法規以及審批程式都很不完善。在企業合資的過程中,很多事項只能全憑雙方的相關約定來確定託管的具體方式。正是因為存在這些嚴重不完善的法律法規漏洞,使得整個富林廠的管理陷入了一定程度的混亂狀態。
雖然在合資企業中,一旦涉及到政府派出的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紀委有權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執紀問責。同時,對於可能影響國有資產權益、涉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問題,也有相應的監督機制進行關注和處理。
可富林廠的情況實在複雜,它是一家合資企業,而且國資部分還摻雜了縣國資和兩個鄉鎮分離的股權。究竟哪一級政府該承擔主要監督責任?這成了一個誰也說不清楚的難題。再加上外資參與管理的行為,這被視為純粹的公司行為,是正常的經營活動。於是,使用什麼車輛、內部如何管理以及福利待遇等這些看似明顯違紀的問題,卻堂而皇之地被劃歸到了企業行為的範疇。
:()官途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