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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小股東之間的關係來比喻,正因為這樣,所以,神約的條款,就非常重要了起來。
這部日後被稱為《安尼恩神約》,是安尼恩系統內的根本大法,其宗旨就是在保證諸神之間的利益,形成合力,保證神廷的意志的執行。
日後被分成四大部分,上千條條款,但是現在,主要是大綱類的契約。
第一,就是承認安尼恩為主神的地位,其地位在契約內不受到動搖,神聖不可侵犯,然後就是希因卡羅神地具體問題。在安尼恩神發展的道路上,在神域、神職、神格,以及諸神本質等等有關神明的問題,希因卡羅神必須有問就答,毫不能隱瞞,而在安尼恩神達到弱等神之後一百年內,就必須緩醒希因卡羅神,為它傳播信仰,並且必須在安尼恩神達到弱等神之後二百年內完成,至於希因卡羅神的神職。不能超過三項。不能和其它神產生衝突,如果有衝突的話,必須獲得主神的同意(這是因為神職衝突的話。很容易製造整個系統的戰爭)
其次,就是設立神廷(哪怕現在只有二個神),以保持諸神之間利益和力量地凝聚性和發展的連續性。
安尼恩作為主神的許可權主要有——召開神廷會議,神廷會議必須是諸神才可以參與,任何天使和神侍之類都無權進入,違抗者格殺勿論,半神可以參與神廷會議,也可以發言,但是無表決權。
神廷的表決權,很簡單。以神格作為表決票,而作為主神,安尼恩有雙倍的表決票,並且具有對最後決意的一票否決權。要推翻主神的否決”必須有諸神的四分之三的神格票透過,但是神廷無權廢黜和任命主神。
甚至連主神,都無權在沒有透過神廷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吸取新神加入神廷,要想獲得參與這個系統地神。必須獲得原本神廷諸神三分之二地票數同意,同樣,要驅逐一個神廷中合法成員的神格和地位,也必須獲得原本神廷諸神三分之二的票數同意,但是神廷無權殺死任何一個神明,除了先驅逐,然後再進行私戰。
任何神明都有權提出議案交於神廷討論,只要獲得半數以上,達到瑰地票數就可以變成整個神系的計劃,但是要否決主神的提案,則需要三分之二的票數(注意,否定主神的提案,和推翻主神的否決權是完全不同的)
諸神在自己的領域和神職上的權力不受神廷侵犯,但是為了表示對主神的服從,以及進行快速地溝通(神格和神職不同會導致溝通的困難),諸神都必須以百分之一的神格,駐於主神派遣來的使者身上,以形成合法的外交使者——也就是說,諸神向主神進貢百分之一的許可權,主神在百分之一的許可權下可以隨意動用。
神廷成員之間,必須保護神廷本體,一旦其中任何一個神受到外來侵略和襲擊,其他神必須提供蹦以上的資源進行援助,唯有主神有著保護整體系統的責任,因此比例可以下降到溉!
對外擴張,神廷無權要求成員必須參與,但是其擴張地收益比例,主神就算不參戰,也可以獲得鰓的收益,其它成員按照總投入力量的比例來分配其中的溉利益,剩餘的峨利益,由諸神的會議按照功勞的大小來分配。
種種種種,條款非常嚴密,使安尼恩不由感慨,神之間哪有什麼一見面就喊著效忠的傻瓜?就算有也早就死徹底了,神之間沒有永恆的朋友,也沒有永恆的敵人,唯一有的,就是利益和力量。
只有利益,沒有力量,也無法保持著地位,只有力量沒有利益,更無法維持一個系統,不要看規定安尼恩主神的地位不受動搖,但是實際上,這是契約只有聯3000年的效力,每3000年,都要重籤一次,下次如果自己沒有足夠的力量,那主神的位置還是保不住。
其次,就算在紅3000年之內,如果自己的神格很低,或者無法透過各種各樣的方法來拉攏和控制諸神,那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