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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不可。是故,“村民會議”就成了實現“把政治放在民間”的首要一環。於是在“村民會議”制度下,各村先後設立了“村民會議”。
根據有關法規,“村民會議”的職權如下:
1。選舉村長副及村監察委員、息訟會公斷員;
2。縣法令規定應議事項;
3。行政處廳交議事項;
4。村監察委員會提交事項;
5。議定和修改村禁約及一切村規事項;
6。村長副請議事項;
7。本村興利除弊事項;
8。村民20人以上提議事項。
關於“村民會議”的具體實施辦法,閻錫山說,“村民會議,如何辦理?應先由各村自行規定試辦;或一家出一人,或按成年男子全數到會。何項事件必須村民會議透過才行;何項事件由村長副閭鄰長議定就算;以及會議時如何取決,均聽各村先自定辦法。遇有爭執,區長或知事為之解決”。
其二,定“村禁約”
“村禁約”被閻錫山稱之為“村憲法”,說是全村人民應共同遵守的規範。要求制定“村禁約”與整理村範齊頭並進,互相配合。所謂“以村範開其先,以禁約善其後,乃能持久而不敝”是也。
“村禁約”“在不牴觸法律範圍內,由村民會議將村中應禁止的事議定,列為禁條,呈縣核准後施行”。村禁約視各村之具體情況而定,條文不盡相同,其涉及範圍大體包括妨害安寧者、妨害公眾秩序者、妨害公共事務者、妨害公眾財產及身體者、妨害一村風俗者、妨害公共交通與妨害公共衛生者等。違反村禁約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角以上、15元以下之罰款(罰款所得,用作辦理村中公益事業),體罰及訓誡等。
一、獨特的政治統御 厲行村制建設(8)
“村禁約”的制定,是為了“防堵作壞事”。有勝於無,它對於規範村民行為,減少“危害村民之事”,不無作用。當然,執行中之不足和疏漏也在所難免。
其三,立“息訟會”
“息訟會”閻錫山稱之為“村司法也”,“乃人*張公道之實權所寄,且大有益於平民之事”。 閻錫山認為,“現在村鄉的老百姓,毫沒有一點權,稍微有些事,不是走七十里八十里到縣裡解決,就是走三十里五十里到區裡解決。”且民間訟事,花錢費時,結仇結怨,貽患無窮。動輒興訟,這不能不是農村中的一個大不安定因素。要安定地方秩序,化解百姓紛爭,就要成立一個專門性的調解機構,這就是“息訟會”。
“息訟會”,顧名思義平息訴訟之機構也。由村中選舉“年高德劭能主張公道的人”擔任會成員,專事調解村民之間發生的紛爭。息訟會成立後,公民如有爭執,先由息訟會公平調解。調解不成,方可透過司法程式解決。以此,減少民間興訟之事,促進睦鄰友好。
根據山西省署於1922年3月公佈的《息訟會條文》,“息訟會”的組織機構及許可權和運轉程式如下:1。每編村設立息訟會,由村長兼任會長。每會設公斷人4…6人,由村民公推之。公斷人姓名須報由區轉縣署立案。2。村中凡有爭訟事件(命案除外),當事人情願公斷者,息訟會均得公斷之。如甲編村與乙編村的人民發生紛爭時,得由兩村公斷人合組臨時公斷會,共同公斷之。3。公斷時,由公斷人表決決定,取決於多數公斷人的意見(亦即少數服從多數),若正反方票數相等,則由會長決定之。4。對於公斷之結果,當事人若表示不服,應聽其自由起訴。5。公斷採取迴避制,若公斷事件涉及到會長或公斷人本身者,前者應自行迴避,由公斷人推舉臨時會長主持;後者則應不到會。6。公斷人之任期,與村長同步,得連選連任。7。會長和公斷人必須出於公道之心,公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