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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而妾如欲解除與家長的關係,前期尚需“不得已之事由”,後期則得以自由脫離,無須訴請法院。但家長若要甩掉妾,仍須列舉理由。妾因判決脫離關係而生活困難者,男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此時,名流攜妾出入公共場所並非罕事,甚至出現妻守於內而妾出於外者。在稱呼及家儀上,也顯示妻妾之間的升沉對比。一般仍稱正妻為大太太,妾按納入時間順序稱“二太太”,“三太太”等,而更多的場合已皆稱夫人或太太,僅冠姓以區別。家譜也發生了變化,往往記有妾的名字、籍貫和父名。江蘇《?陵王氏宗譜》中三房分支十八世王?目下曰:“側室錢氏輝寓,生民國癸丑二年。”嫡庶子亦按長幼排序,並未按該譜《凡例》嫡先庶後的原則;同譜二房分支十九世王炳生條載:“側室蘇州闖(閶)門內杜氏”,二十世金坤條下有:側室“蘇州北街趙氏女”等。妻妾共居家庭變化更快。當時,“在類似上海的大都會中,民居公寓化,少有能供眾多妻妾共居的大宅院,作為替代方式,一些家庭往往租幾套公寓,比如某男有四妾,就將二妾安置於甲公寓,另二妾安置於乙公寓。這樣在經濟上較借一大宅院更便宜。但是,在這類妻妾別居的家庭中,妻妾也並非不相往來的,她們幾乎每日相互往來,或一週一次,或一月一次,於正夫人所住的本宅會餐,……”妻妾別居對於夫妻妾三方來說,肯定更為方便,即使妻還想監視或行使“女君”的權力就很難了。由於在家庭關係中,丈夫寵妾多於寵妻,妻失去法律上居高臨下的地位之後,妻妾間的嚴格家禮多被廢除,操持家計的妾更多了,妻甚至會淪為被凌虐的一方。
直到民國前期,中國仍未形成強大的反蓄妾社會輿論。從《時務報》到《清議報》,都未有一篇反對蓄妾的文章。在變法派看來,不纏足是關乎保種的大事,興女學是強國之要道,然而從未將禁蓄妾作為要事。據梁啟超給夫人信,他和同仁曾創“一夫一妻世界會”,但至今未找到更直接的史料,至少可以說,相對於纏足來說,他們未大加宣傳,這當然有難以獲得廣泛贊同的原因,但也說明變法派對於娶妾,態度就曖昧多了。即便是革命黨,對於娶妾態度都相當曖昧。在日本的革命黨頗有娶妾的。湘人陳範以蘇報案亡命橫浜,攜來二妾湘芬、信芳,秋瑾極力勸其離異,並勸同鄉學生予以捐助,才使她們脫離陳。入民國後,雖然女權思想宣傳日盛,民國前有杜亞泉的《論蓄妾》,民國後有單鋶元的《中國禁止納妾之方法》,範百海的《提倡一夫一妻制與論娶妾之害》,陳東原《中國婚姻制度與習尚之沿革及其相隨的弊害》等文,但最著名的文化名人未參與,未引起震撼社會的效應,更不必談移風易俗的作用了。即便是反對蓄妾的文章,也多從男子本位論述。堅決反對蓄妾的主要是婦女團體與婦女運動的代表人物。1912年廣東女士歐佩芬說:“我女界今日一方面宜爭參預政權,一方面宜力謀自治能力,雙方並進,庶我女子克長享此幸福於勿替也。……一、妾之俗宜革也。……今願我女界嚴申妾之律、約法之章,違者不齒,維人道而尊女權莫急於此者矣。”1922年2月20日,五個婦女團體在南京正式決議組織女子參政同盟會,4月8日,召開正式成立大會,透過十一條政綱,其第五條即“實行一夫一妻制度”。七月,以周敏為首的北京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學生創立“女權運動同盟”,其綱領中便有爭取在刑法中加入“納妾以重婚罪論”的條文。而這一斗爭一直持續至南京政府時期。南京政府在正文中去除了關於妾的字樣,但也沒有明確禁止納妾的條文。由於婦女團體的努力,在1935年修訂刑法將只對妻適用的通姦罪名改為適用於配偶雙方,故其後未得妻之許可的蓄妾被視為通姦,妻可以此作為提出離婚或分居的理由,但對丈夫並無任何懲罰規定,故不如說蓄妾成為合法的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