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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涉及合同的事情。
經紀公司那邊,肯定是不可能允許別人用假的身份證去簽約的。
於是,在經紀人的連哄帶騙之下,原身很快就將真實情況全部透露出來,而經紀人則是表示,你以後演戲要是出名的話,肯定是會被家裡人看到的,說不定現在演的這個角色就已經被家裡人注意到了。
與其用假身份證出事暴露。
還不如回去商量一下。
儘量降低事情的影響。
與此同時經紀人還表示他可以跟她一起回去,幫助她勸說父母。
在經紀人巧舌如簧的勸說下。
原身總算心動,然後滿懷忐忑心情的跟著經紀人回了自己家鄉。
至於她家當時的情況。
只能說不好也不壞,就那樣。
唯一值得慶幸的一點就是。
幸好當時她走的及時,那家煤老闆還沒來得及給彩禮,她就已經逃走了,所以她父母除了對她怨恨不已,以及被媒人罵了一通之外。
並沒有什麼經濟損失!
當然,如果沒得到十萬彩禮也能算損失的話,那是的確有損失。
在原身回到家,並且見到她父母的第一瞬間,她父母不是問她去哪了,也不是問她出去受沒受苦。
而是一個拿棍子一個拿繩子。
像要逮跑出豬圈的豬似的。
後來還是她經紀人出面,又是拿法律大棒敲打她父母,又是拿她當了明星之後能賺很多錢,遠不是那點彩禮能比的這甜棗來說事情。
原身父母才暫且偃旗息鼓。
而最終結果就是,原身必須把她賺的錢的大部分給她父母當養老錢,不然他們就會到處說她不孝。
讓她名聲臭掉,萬人唾棄。
原身當時對她經紀人還是蠻佩服的,所以見經紀人對此沒任何意見,她自己最終也沒提什麼意見。
有了這份允諾,以及原身又把自己攢下的三萬塊錢交了出去後。
她便順利拿到了戶口本,並且辦好了身份證,與那家經紀公司正式簽約,並且一簽就是整整十年。
原本原身以為,她跟經紀公司簽約之後就能有更多的演戲機會。
就能演更好的角色了。
然而實際情況是,她簽約的那家經紀公司壓根就沒什麼能力,找來的資源全部都是些吃力不討好的角色,都是些沒什麼人願意接的角色,有些角色甚至於都不用露臉。
這種情況直接導致原身雖然片約不斷,但是演的都是些亂七八糟的小角色,演完後,很大一部分劇都沒有播出的機會,播出的那些劇有不少主角都撲的一塌糊塗,更別說她一個出現沒幾分鐘的人物了。
再加上當時原身簽的經紀合同分成還比較嚴苛,以及她到手的那些工資,大部分都得寄回家裡去。
不然她父母就威脅她過來鬧。
於是,原身做了整整十年的配角演員,都沒能買得起房,至今依舊還是租房子住,甚至於因為大部分錢都要寄回家的原因,都租不起好的房子,只能租城中村的房子。
不得不說,知名度和名氣,真的是相當重要,就算是條狗,是隻貓,只要名氣上來有人關注,有人氣,那身價都是倍增,明星之類的也是如此,名氣才等於他們身價。
可原身雖然演了十年戲。
參演過的電視劇,不下於三百部,電影也不下於一百部,但卻沒有一個拿得出手的角色,也沒有一個為眾人所知的角色,甚至於她那經營了十幾年的帳戶,至今粉絲量總共也才十萬左右,還有不少是殭屍粉,是公司嫌磕磣才買的粉絲。
十萬粉絲是什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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