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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原以不可思議的腕力,猛烈地絞殺美子的喉管,似乎可以聽見喉嚨的軟骨“咯咯”的破碎聲。拼死抵抗的美子雙手無法從背後觸控到姜原,漲紅了的臉色由紫變成青黑。嘴裡冒出血紅的唾沫。如果姜原能從正面看見美子這一可怕的悽慘形象,說不定會鬆手的。
美子一陣痙攣抽動之後,身子軟了下來,從生命的桎梏中逸脫出來。姜原用手摸了摸她的鼻息,沒有絲毫的氣息。
姜原以“殺妻”的罪名向附近的警署投案自首。警車呼嘯著向美子送命的場所急馳而去,準備勘查現場取證。
在警署被拘留中,姜原的精神仍處於狂亂的狀態之中,身體也越來越憔悴,而且頭痛難忍。警方沒有辦法,只得送他到附近的醫院中緊急治療,等他的身心狀態稍微穩定後,再押回警署進行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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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戀6
三天之後,姜原出院被押回警署。不過等待他的卻是一個驚人的訊息,美子沒有死,被趕到現場的警察救往醫院,經過搶救,終於救回一命。
美子提出要求,在她稍微康復以後,要趕往警署與丈夫見上一面。
對此,姜原斷然拒絕。美子再三要求,還是遭到拒絕。
刑事調查和鑑定開始了。美子委託律師向檢察官提出以下三個方面的申訴:
“第一,姜原在殺妻時,是處於一種精神狂亂的精神病狀態之中,對自己的行為沒有識別能力;
第二,為此,應該送精神病院徹底治療;
第三,在治療結束前,女方不會提出任何離婚協議。”
檢察方面的刑事調查,集中了精神醫學、人格心理學和司法精神鑑定方面的專家進行判定。判定的焦點在於:姜原在殺妻時是否處於精神異常之中,並由此來判定其刑事責任的大小。
與此同時,姜原也向檢察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申訴書,內容簡述如下:
尊敬的檢察官先生:
這次殺妻事件,我不是出於精神異常。儘管我有過心理治療的經歷,但這並不妨礙我對自我和犯罪行為的判斷能力,即我殺人時我的神智是清醒的。
因此我想說的第一點是我這次是故意殺人。
第二點,既然我是故意殺人,應該受到刑事的追究和量刑,因此應該被送往監獄,而不是精神病院。
自從我懷疑自己得了腦癌,由妻子帶往腦科醫院吉田大夫處診斷以來,妻子的態度有了轉變。這使我感到深深的不安和疑惑。
我一直在想,她是希望我患上癌症還是不希望。或者是利用我的強迫性格,使我產生病的絕望想像?但絕望是絕望,疑惑是疑惑,我沒有任何決定性的證據。
有一天,趁妻子不在家,我偷看了她的日記。才發現我不過是她的一個“同居者”,也一直是她精神上的被支配者、被分析者,她在日記中明確地記載了我患有重病。這使我對吉田大夫的診斷有了懷疑。但如果去其他醫生那兒複診核查,即使患了癌症,大夫也不會把真實的情況告訴我。
於是,我想到一個方法,去其他醫院診斷時喬裝打扮,戴上假髮和鬍鬚。在瞭解診斷結果時,再恢復本來的姿態,我是以家族中的兄弟身份去打聽。這樣做盡管讓人感到有些害怕,但居然讓我辦成了。
而其他醫院診斷下來的結果與吉田大夫相同,我患的不是腦癌,而是神經性的頭痛症。也就是在這時候,我發現妻子頻繁出入于吉田大夫的家中。
她去那兒幹什麼?既然我患的不是什麼重大的病症,有必要那麼頻繁地出入一個醫生的家裡嗎?而且她為什麼又要在日記中記載我患有重病呢?
最後我發現妻子與那個醫生之間不尋常的關係,即吉田大夫不過是以前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