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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有一條更重要的事實,或許趙翼根本不敢說出來:有祿也罷,無祿也罷,自古 以來州縣衙門中大大小小的老爺們,真正全靠吃祿的總是極少數。這一點,我們將放在本書 的第七章裡分析。
違制律&iddot;老州縣&iddot;考滿詩(1)
東漢桓帝時,冀州發生大饑荒,&ldo;盜賊群起&rdo;。朝廷特命範滂為清詔使去那裡按察州縣 吏治。範滂的專車剛進入冀州境內,那些有貪汙行為的州縣官員,&ldo;望風解印綬去&rdo;。這 叫啥?這叫惹不起還躲不起。《後漢書》作者在《範滂傳》裡特地寫上這一筆,意在突出傳 主 的清廉和氣勢,但是讀者不妨從另一個角度去看‐‐那會兒州縣衙門裡官員主動離職不當回 事,類似的事例,在《後漢書》、《三國志》這類正史中還可找出好多:有的縣令因為公事 棘手,偷偷溜了;有的縣令同情復仇殺人者,乾脆和他一起跑了。還有更可笑的:趙諮當東 海相,上任時路經滎陽,這裡有個縣令曹nc034和趙諮是熟人,特地等候在道邊想拜見 一下。趙諮 讓車子趕緊駛過,曹太爺&ldo;望塵不及,謂主簿曰,&l;趙君名重,今過界不見,必為天下笑。 &r;即棄印綬追至東海,謁諮畢,辭歸家。&rdo;(《後漢書&iddot;趙諮傳》)這就難怪 趙翼在《廿二史nc021記》中感嘆,&ldo;法網亦太疏矣&rdo;!
哪一張&ldo;法網&rdo;太疏?行政法。
其實,早在秦代,國家就有專門用來管束官員的行政法規,秦簡中的《置吏律》、《 效律》等,都屬於這一類。漢承秦制,還增添了不少內容,只不過還嫌太疏闊而已。到了三 國時,行政法網收緊了。魏國的長陵縣令吉黃聽說老上級趙溫死了,趕快跑去京城奔喪,即 為司隸校尉鍾繇逮住,責其不該擅離職守,依法處死。相同的法規,在吳國也制定過,哪怕 是死了父母,也不得隨意去奔喪。有個大孝子孟宗,也是縣衙門裡的正堂,聽說母親死訊後 , 拔腿便跑,俟喪事辦完,&ldo;自拘於武昌聽刑&rdo;。大臣陸遜替他求情,講了許多好話,這才減 死罪一等,另受活罪,還再三申明下不為例。(引自《三國志&iddot;吳書&iddot;孫權傳》)
從晉朝開始,行政法正式成為國家法律的一部分,稱作&ldo;違制律&rdo;,唐朝時又叫&ldo;職 制律&rdo;,此後歷代相沿襲,條條框框越增越多。即以擅離職守這一條來講,別說自說自話解 印去職,就是跑出縣境也不許。蘇東坡當杭州太守,道出南京,徐州學官陳後山越境去見他 一面,馬上便被人彈劾。當然,殺頭是不至於了,但都要挨棍子。杜甫《贈高適》詩云:&ldo; 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rdo;杜牧《寄侄阿宜》詩云:&ldo;參軍與簿尉,塵土驚皇皇。一語不 中治,鞭捶身滿瘡。&rdo;都說明那時州縣衙門裡常有縣太爺請佐nb032官吃笞杖的事發生 ,諸如 超編制用吏、執行公務稽留、應該值宿不到、赴任超過期限、應該請示而未請示、向上司提 出違法要求,等等,都會在臀部上給你留下印記。假如是縣官違制,上一級衙門又可以請他 吃 杖,楊炎為河西節度使掌書記(秘書長)時,曾請縣令李太簡受杖二百下,幾 乎活活打死。事 實上真打死的也有,唐憲宗時,安吉縣令孫懈就是被觀察使韓皋杖死,事後對韓皋的處分僅 僅是罰一月俸料。《宋史》記明鎬知幷州時,衙門裡的官員多是紈絝子弟,常因瀆職或不稱 職,被明大老爺打板子。直到南宋理宗時,才下了一道詔令,謂今後州縣官有罪,諸帥毋輒 加杖責。看起來那會兒好多州縣官員的臀部上都挨過笞杖,連皇帝都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