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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的兵變是統治集團危機的一個重要表現。萬曆以來,軍隊由於缺餉而譁變的事件已時有所聞。天啟年間,福寧、杭州等地也先後發生兵變,還有援遼軍隊譁變於河北玉田縣的事。崇禎年間,情況更為嚴重,以至於&ldo;飢軍嘩逃,報無虛日。&rdo;(70)如元年七月,遼東寧遠官軍缺餉四個月,士卒們枵腹難忍,群起譁變。遼東巡撫畢自肅、寧遠總兵朱梅都被叛兵捉住,&ldo;棰擊交下&rdo;,畢自肅慚憤自盡。又如二年底至三年初,山西勤王兵嘩於近畿,甘肅勤王兵嘩於安定;崇禎八年,川軍譁變,總兵鄧玘被火焚死;崇禎九年,寧夏飢卒因缺餉而譁變,巡撫王揖被殺(71)。這僅是其中比較典型的例子。譁變的兵丁有一部分參加了農民起義,由於他們受過正規的軍事訓練,對於提高農民軍的作戰能力起了一定作用。
明末官軍紀律的敗壞,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如史籍中所說,&ldo;今官兵所至,動以打糧為名,劫商賈,搜居積,淫婦女,焚室廬。小民畏兵,甚於畏賊。&rdo;(72)崇禎八年,戶部尚書侯恂給陝西三邊總督洪承疇的信裡說:&ldo;賊來兵去,兵去賊來。賊掠於前,兵掠於後。賊掠如梳,兵掠如剃。總督之令不能行於將帥,將帥之令不能行於士卒。今日之事,其何以濟!&rdo;(73)
軍紀敗壞的一個重要表現,是所謂&ldo;殺良冒功&rdo;。明朝廷為了鼓舞士氣,立下了賞格,規定斬首一級賞銀三兩,後來又增加到五兩;將校也以獲級多寡論功行賞。於是官軍往往對手無寸鐵的平民濫施屠殺。如天啟四年,薊遼經略孫承宗在談到遼東官軍濫殺無辜時指出:&ldo;甚至喑啞孤兒,立殺受賞。&rdo;(74)崇禎四年,陝西副總兵趙大胤在韓城,&ldo;報斬賊五十級、而婦孺之首三十有五。&rdo;(75)五年,山西兵追剿起義軍進入河南,&ldo;其將使縣令報功。令曰:&l;無首級何以報?&r;將曰:&l;易耳!&r;少頃,進千級,其中有庠士八十餘人。&rdo;(76)崇禎十一年,清兵深入畿輔,退出後,明總兵王樸縱兵斬居民首冒功。時人錢天錫作《哀慶都歌》雲:&ldo;各攜利刃爭相逐,函首忙報將與督。鬨然攘臂受賜金,屠盡一家與九屬。&rdo;(77)在河南商邱,甚至出現官軍追殺平民,口稱&ldo;借腦袋獻功&rdo;(78)。官軍的紀律敗壞不僅給廣大群眾帶來極大的災難,就連地主、官紳之家也往往受到他們的侵害。因此,在明末社會輿論以至奏章中,&l;賊梳兵篦&rdo;之類的說法屢見不鮮。這正是後來李自成起義軍提出&ldo;剿兵安民&rdo;口號的背景。
第六節 裁驛遞
明代在全國交通線上設有驛站,作為政府上傳下報的通訊脈絡,也為高官顯宦公務往來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條件。按規定,每隔十里置鋪,鋪有鋪長;六十里設驛,驛有驛丞。鋪的主要責任是傳遞文書,在達官顯貴往來時也有導迎的義務。驛的主要任務是為政府官員提供舟車、馬匹、伕役等交通工具和住宿膳食條件,也有傳遞緊急公文的責任。初期,制度比較嚴格,未經朝廷允許,一般官員不能私自利用驛站。到明中期以後,隨著吏治的全面敗壞,驛遞制度也弊竇叢生。大小官員往來於道路時,常常任意勒索夫、馬,甚至敲榨&ldo;折乾&rdo;,即令驛站提供超過實際需要的供應,其超過部分折成銀子納入私囊。這樣,就使驛站有限的人力、物力應接不暇,疲於奔命,甚至為了賠補經費而賣兒賣女。天啟二年御史方震孺曾經說過:
&ldo;至若驛遞,夫只有此數,馬只有此數,而自有東事以來,軍情旁午,差官絡繹,奚啻百倍於前。而欲其照舊支撐必無幸也。臣所經過,自通州次抵山海,見夫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