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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情況。”
“可它們都出現在身份證上,為什麼放在身份證號上就可以,放在姓名上就不可以了?”
張廣志知道自己的這個問題有些賴皮,但無疑應該是有效的。
“這我們就要回過頭去看一下,被上訴人屢次提到的,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的規定了。”
任真卻早已經想好了說辭:
“我們都知道,居民身份證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填寫,可哪裡使用規範漢字,哪裡使用數字符號,居民身份證法其實並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那麼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如何理解並且適用這條規定呢?
按照被上訴人的邏輯,x可以被當作身份證號使用,c就應當可以被當作姓名使用,看似是對這條法律規定做出了很合理的解釋,但是如果我們深入分析一下這條邏輯,會發現這樣的理解其實是錯誤的。”
張廣志還要反駁,你憑什麼說我的邏輯是錯的?
但任真沒有停下來給他反駁的機會:
“我們暫且認為x或者c是被上訴人口中所稱的符號,但是這種符號應該被用在什麼地方呢?
或者說,如果把符號用在姓名一欄是否合適?
我想這樣一說,答案就很明晰了。
按照常人的邏輯思維,規範漢字,當然應該被用在姓名一欄,而考慮到身份證號的特殊性以及長度,新增數字符號使用,明顯是更便於記錄和區分,防止出現身份證號重合或是混淆的情況。
所以對於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在身份證中分別應該用在何處,法條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綜合漢字和符號的使用習慣,以及居民身份證法的立法初衷來看,姓名一欄僅使用規範漢字是更為妥當的。”
任真的條分縷析,明顯說到法官們心裡去了,一個個忍不住的點頭。
“更何況,被上訴人所稱的,x作為數字符號被用在身份證中,實際上也是不成立的。”
任真還沒有結束:
“如果被上訴人仔細學習過我們身份證號的編碼規則,就會知道這個x,其實是作為數字的代替品被放到身份證號上來的。
我們每個人的身份證號都有18位,前17位,叫做身份證的‘本體碼’,最後一位則是用來檢驗真偽的‘校驗碼’。
把身份證前17位數分別按照定好的係數相加,會得到從0到10共11個不同的校驗碼,有些人的身份證號最後一位之所以是x,是因為他的校驗碼剛好是10。
而為了保持我們身份證號都是18位的統一性,才用x來代替10作為特殊的校驗碼存在。
所以本質上x只是由於特殊的原因成為了數字10的代替品,而不是作為一個英文字母,被用在了身份證號中,就理所當然的成為了居民身份證法中規定的,符號國標的數字符號。
被上訴人對x的認定邏輯從一開始就錯了,那麼根據這個邏輯得出c也應當可以作為數字符號被用在身份證中的結論,理所當然也就不成立了。”
妙啊!
跟對面張廣志難看的臉色形成對比,王肅寧臉上的雀躍是一點都沒遮掩。
原來x是這麼來的嗎?
長見識了!
我之前一句反駁x的話都說不出來,人家任律師卻能給出不成立的理由,甚至還是兩個,這就是術業有專攻嗎?
早知道一審就找他了,也不至於拖這麼久。
在王肅寧心裡已經認定這次的任務完成之時,張廣志還是硬著頭皮開口了。
“上訴人在上訴意見中提出,之所以不同意原告張c使用這個名字,除了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之外,還違反了公序良俗。
但是在張c十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