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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對庭審做出規劃和掌控。
如果所有證據都放在庭審時才提交,顯然會拖延庭審程序,也不利於法官瞭解案件的全貌。
因此,任真當庭拿出一組證據的舉動,顯然是不合規定的。
“審判長,這組證據是在一審庭審結束以後才取得的,更準確的說,是在一審判決生效以後,本次開庭前兩天才取得的,因此沒能按時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任真不慌不忙,聲音中滿是篤定:
“並且在本次開庭之前,公訴人並未就相關問題提出指控,也就不需要這些證據予以證明。”
“但現在公訴人的問題有所涉及,因此需要補交新的證據。”
三兩句之間,鍋就甩到了公訴人身上,黃景覺得有些蛋疼。
雖然任真說的句句在理,但他心中很是鬱悶。
之前也沒人告訴我,今天開庭會針對強姦打正當防衛啊?
聽了任真的回答,張黎夏和身邊兩位法官短暫的開了個小會。
不多時。
“同意辯護人提交新證據,但庭審結束後需要補交一份說明,對當庭提交證據做出解釋,並且說清證據來源,審判庭會予以核實。”
張黎夏敲響法槌,做出了決定。
從規定上來說,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但也有例外情形。
概括來講,就是因客觀原因,確實在舉證期限內無法提交證據的,可以適當延長。
並且在二審庭審中,對一審庭審結束後發現的新證據,最遲也是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
而任真的解釋顯然在合理範圍內,審判庭也就沒有理由拒絕。
“好的,審判長。”
任真將證據交了上去。
“首先是補交的證據一,這是張聞海家附近一家藥店的售貨記錄,從中可以找到,張聞海在案發前幾天,曾經憑藉醫生的處方,在該藥店購買了安眠藥。”
“張聞海致富寶繫結的是他本人銀行卡,從記錄中我們可以看到,他正是用這張銀行卡付了安眠藥的錢。”
“證據二是張聞海的銀行卡流水,跟藥店的記錄完全吻合。”
“證據三是隨身碟裡的影片,是從藥店櫃檯處的監控提取出來的,可以用來證明,張聞海在案發前六天,曾經親自去藥店購買了安眠藥。”
聽到這裡,幾乎所有人都意識到了什麼。
「好傢伙,給自己老婆下安眠藥?」
「這樣一來,溫璇對那些賭狗做的事情還真有可能沒有一點意識?」
「那也不能吧?第二天起來身體沒感覺的?」
「細說感覺,俺不懂!」
「這玩梗就不合適了吧?」
「不過就算張聞海買了安眠藥,又怎麼證明他給溫璇吃了?他可是拿著處方去買的,說明是醫生讓他去買的,說不定他真的需要吃藥呢?」
......
網友想得到的,公訴人和法官當然也想得到。
不過,沒等他們發問。
任真的舉證,還在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