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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結束中日戰爭狀態的條約,改由東京與臺北進行雙邊條約的安排。西方盟國的這項安排,受到蘇聯與東歐集團的反對,所以他們也沒有與日本簽訂和約。
而在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上,對於日本領土的規定,就出現了可怕的政治陰謀安排,因為在舊金山條約內,乘著中國的缺席,「故意」的明文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南沙與西沙群島的主權,但是卻沒有說明這些領土的主權,在日本放棄之後,應該歸屬於那個國家。這是西方盟國分裂中國陰謀策略的伏筆,但卻在嚴格的法理上沒有任何基礎。
因為依照開羅宣言,明白指出這些領土是必須在戰後歸還中華民國的(另外開羅宣言還明列東北四省主權屬於中國,與列出日本憑暴力侵略的地方,其中包括琉球群島等地)。開羅宣言的領土主張,又被波茲坦宣言(potsda declaration)所肯定;在波茲坦宣言的第八條中,重申開羅宣言的領土主張,必須實現。日本投降的基礎檔案,就是清楚記載日本接受波茲坦宣言,所以有關臺灣主權歸給中國,原本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此時由於有了兩個中國的政府,所以盟國有意在中國缺席的舊金山和約中,留下了臺灣「主權」歸屬不明的模糊空間,給臺海分裂的臺獨勢力,找到一個否定臺澎原屬中國的藉口。
事實上,兩岸的政府既然都沒有參加舊金山對日本和約的簽字,當然不能拿舊金山和約,當成中日兩國的法律檔案。而在一九五二年,臺北與東京完成「中日和約」,這時候退到臺灣的中華民國,已經沒有任何的實力,要求日本正式的賠償與道歉,但是蔣介石仍然設法在領土與主權的問題上,彌補舊金山和約的漏洞。
可是,日本這時已經非常清楚的知道,它已有「敵人」美國做為靠山,臺灣卻要看「盟友」美國臉色(看起來,做美國的敵人真好,做美國的盟國可要小心了),所以在簽訂中日和約的談判上,日本已經擺出一付無賴的嘴臉,事事都要佔了便宜還賣乖,特別是在臺灣主權的問題上,日本談判代表河田烈一直拿舊金山和約內容,做為搪塞,同時態度之惡劣,好象日本是戰勝國的樣子。
不過,在蔣介石的力爭之下,日本還是稍為做了一些妥協,在和約的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將中日兩國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與協議,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也就是包括割讓臺灣的馬關條約在內(其實也包括放棄琉球的天津條約)。另外在中日和約第十條,清楚的記載「臺灣、澎湖的人民與法人,全是中華民國的人民與法人」。假如臺澎的主權不屬於中國,那麼臺澎的人民與法人,如何能夠自動的成為中國的人民與法人,日本又如何能與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定中日的和約?
因此在舊金山和約中,所謂的臺灣主權未定,在中日雙邊的條約中,已經加以補正。何況以歷史事實而言,臺灣由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合法接收,所有的臺灣人民,都依法恢復中華民國公民身分[5]。
此外,臺灣依中華民國法律正當治理,臺灣人民依中華民國法律所選出的民意代表,依法在中華民國的首都南京,與中國各省代表一樣的行使政治權力(包括一九四六年的南京制憲與行憲,以及一九四七年選舉總統)。所以臺灣的主權自然屬於中國,這是完全沒有疑問的。
在一九七八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也完成了另外一份的中日和平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同樣的放棄對日本的賠償與道歉要求,而在臺澎的領土主權上,和約第二條載明「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與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守波茲坦宣言第八條的立場」,因此日本在這份和約上,也正式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樣來自重慶與延安的兩個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