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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津田以為我對她有意思,那完全是她想太多了。
五 以上是我對警察描述我與津田亞季子的關係,經確認無誤。今後若有必要,我願意繼續提供協助。
吉脅謙一(簽名)指印
以上內容經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並蓋指印。
世田谷警署
司法員
巡査部長 黑田杜夫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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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子柴不禁哼了一聲。最後這份筆錄,其實根本不需要。在這個案子裡,檢方原本只須要證明被告的動機及犯案手法就行了,讓局外人吉脅謙一敘述對被告的印象,並不構成改變數刑輕重的條件。
這份筆錄的最大用意,只是在於醜化亞季子的形象。首先讓裁判員們聽取被告的自私想法,接著再讓裁判員們明白犯案動機的一部分只是源自於毫無根據的妄想。如此一來,裁判員們就會對受害者更加感到同情。
檢方的戰術確實發揮了效果。批判的矛頭,從被害者轉移到了被告身上。而且辯護律師完全沒有挽回局面的意圖,最後導致法官及裁判員全面採納了檢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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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地方法院平成二十三年(わ)第一八二五二號
判決
東京都世田谷區太子堂〇丁目〇-〇
被 告 人 津田亞季子
訴訟代理律師 寶來兼人
主文
判處被告十六年徒刑。
審判羈押期間可抵扣七十日。
犯罪事實
第一 本案為殺人案件。被告人的丈夫津田伸吾(當時三十九歲,以下稱「被害人」)在離職後明顯失去工作意願,夫妻之間關係惡化,兩人經過口角爭執後,被告人將被害人刺殺。第二 關於被告人犯案動機的形成過程,辯護人主張由於夫妻感情不睦,被告人為了逃離與被害人的共同生活,才不得不下手犯案。被告人也在法庭上主張自己代替被害人維持一家生計,連日工作造成身心疲累,才會一時衝動犯下此案,歸咎其癥結還是在於被害人自甘墮落的生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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