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她那被遺棄餓死的母親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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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履行贍養義務。韓俊秀的母親在女兒、女婿家中操持家務、照顧孩子六年多,任勞任怨、積勞成疾。因此劉文貴不論是否是贍養人的配偶都負有道義上的贍養扶助的義務。岳母做不動時就無情遺棄,這還有天理嗎?
劉文貴不僅不贍養,還毆打岳母致輕傷,把岳母趕出家門,情節非常惡劣,以故意傷害定罪應當判處實刑而不是緩刑。劉文貴還侵佔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財產,並以離婚相要挾不讓妻子去看望母親,不準妻子拿家中的錢接濟母親,逼妻子不管不顧母親,致使岳母被餓死家中,情節非常惡劣,因此應當被定遺棄罪的是劉文貴而不是韓俊秀。
不論韓俊秀是否有獨立生存能力,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後所有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劉文貴依法應當拿出共同共有財產的一半給妻子盡贍養義務,有什麼權利侵佔妻子應有的財產?韓俊秀沒有獨立生存能力,無力扶養母親,把母親託付給叔叔照顧,沒想到叔叔竟然不管她母親的死活,並沒有遺棄母親的主觀故意,怎能構成遺棄罪,她的行為不符合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她的母親養了一個毫無生存能力、要依賴別人才能生存下去的女兒,這究竟是誰的過錯?教育子女其實分數、成績都不重要,品質、獨立生存能力才最重要。如果養的孩子是敗家子,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被判死刑,那就白養了。沒有獨立能力就沒有家庭地位,導致韓俊秀無力撫養母親,這是她的悲哀,也是她母親的悲哀。”
韓俊山向法院遞交了辯護詞,法院要求檢查院補充偵查。檢查院對劉文貴提起了公訴,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韓俊秀犯遺棄罪,酌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劉文貴為遺棄罪共犯,鑑於他有一雙兒女需要撫養,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