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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三個月,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雙方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為一個月,試用期滿月工資為元,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的賠償金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以及雙方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三個月應按照轉正後執行,根據雙方簽訂的《2023年薪酬確認單》申請人轉正後可以享受1000元\/月的油補,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一個月的油補1000元。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申請人工作年限已滿10年不滿20年,可以享受年休假10天。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限為3個月,應依法享受2.5天的帶薪年休假(3÷12x10=2.5)。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六條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未享受帶薪年休假,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7.5天(2.5x300%=7.5)工資的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申請人的日工資標準約為689元\/日(÷21.75=689),故被申請人應補償申請人應休未年假補償689x7.5=5167.5元。
綜上,鑑於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決定依法向貴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此致
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吳磊
時 間: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