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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從釘釘裡面匯出來的上下班打卡記錄、和陳有芝以及周芳傑的微信聊天記錄整理好作為證據提交了,一併提交的還有我的仲裁申請書。在仲裁申請書裡面,我明確提出瞭如下的要求:
第一、公司辭退我的理由不充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我要求一個月的工資補償。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公司辭退我,需要支付我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三、我在公司上班期間,公司沒有給我買社保,我要求公司給我補買社保,並且社保必須按照我offer裡面的工資而不是長沙市最低標準。
提交完仲裁申請書後一個星期,我接到了周芳傑的電話,電話裡面她問我是不是可以和公司和解,公司願意接受我提出的一個月的工資的補償。
“當你說要辭退我的時候,我提出了一個月工資的補償,現在我已經申請勞動仲裁了,如果我還拿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就接受和解了,那我勞動仲裁不是白申請了?當然瞭如果你肯答應我勞動仲裁提出來的條件,我也願意接受和解。”我對她的回覆很是強硬。
一個月之後,仲裁委員會終於開庭了,代表南方環境的正是周芳傑,一開始仲裁委員會也希望我們可以協商解決,周芳傑提出公司可以給予我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進行和解,但是我堅持不答應。
於是仲裁庭直接宣判,因為我提交的證據充分、寫的適用法律都是有依據的,所以我所有的訴求都支援了,而且公司必須在十五天之內將我的補償給到位。
從仲裁委員會出來之後,我對周芳傑明確表示,現在我就回去等公司履行仲裁的結果,如果公司肯老老實實履行仲裁結果的話,我就算了,如果公司還搞出什麼么蛾子的話,我會用出所有的合法手段對付公司的。說完我也沒有看她的表情,揚長而去。
不知不覺,仲裁委員會開庭之後已經十五天了,既沒有看到公司給我打錢,也沒有聽到公司上訴的訊息,我想我有必要往公司跑一趟了。